关于推进在线庭审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上海法治报 2020年07月15日

  □周嫣

今年2月14日,为了有效满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确保审判执行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下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全国法院借力在线诉讼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作为基层用户,确实感受到了信息化与网络技术给审判工作带来的便捷性,但在线技术与部分庭审活动的“适配性”和“兼容性”仍有待提高和完善。本文就使用在线技术开展庭审活动过程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提出操作建议与应对方案,希望对推进在线庭审工作能有所裨益。

一、涉外案件能否以在线方式完成委托诉讼手续

一些涉外案件当事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既无法回国到庭现场办理委托诉讼手续,亦无法及时通过国外使领馆办理委托诉讼材料的公证认证手续。在此情形下,涉外当事人能否以在线方式完成委托诉讼手续,事后是否还需补交相应的书面公证认证材料?

涉外案件原本审理周期就较普通案件长,由于受疫情影响,涉外当事人回国开庭的可行性较小,部分国家使领馆亦已暂缓开放公证认证业务。因此,通过在线方式完成委托诉讼手续有利于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涉外当事人以在线方式进行委托诉讼的,与其本人到庭现场办理委托诉讼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无需再补交相应的书面公证认证材料,视为已完成委托手续。建议在具体操作时注意以下几点:

1.在线委托程序应当经本案所有当事人同意并认可;

2.该涉外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应当经本案其他当事人一致确认;

3.书面授权委托材料可由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先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至涉外当事人,由涉外当事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日在线确认并签署委托授权书,上传至在线平台附卷备查;

4.在线委托程序应当在所有当事人均在线见证的情况下进行。

二、在线庭审能否适用需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

在线下庭审过程中,为保证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证人不得全程旁听庭审,在经法庭传唤到庭作证后可在旁听席旁听。而在线庭审目前采用的是通过专门的网络会议平台,由当事人输入会议号进入虚拟会议室的形式进行。这种方式的弊端是当证人与当事人均在线参加庭审时,即便证人使用单独的会议号,仍然无法杜绝其与当事人在同一场所参加庭审或利用其他通讯设备全程旁听庭审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对证人能否适用在线庭审?

线下庭审时,证人在法庭外与当事人形成物理隔离,故而使其无法旁听庭审。而在线庭审要达到同样的效果,除了做好物理隔离外,还要确保证人不会通过其他途径旁听在线庭审。建议在具体操作时注意以下几点:

1.证人不得与当事人使用同一会议号,不得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同一场所;

2.庭审开始时,证人即应保持在线通话状态,关闭其他通讯设备;

3.法庭应将证人的会议室切换成“静音”状态,即法庭可以单方听到证人会议室的声音,而证人无法听到法庭和其他人所在会议室的声音。

这样既能保证证人全程在法庭的监督下与在线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形成物理隔离,又能避免证人通过其他通讯设备旁听在线庭审。

三、庭审录音录像能否替代纸质笔录

根据《通知》精神,开展在线诉讼活动不得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目前通常的做法是,通过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庭审电子笔录,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在线电子签名确认,且在线庭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归档。那么,随着庭审录音录像替代纸质笔录试点工作的推进,庭审录音录像在将来是否有替代纸质笔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在征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的情况下,庭审内容可以录音录像为准。但为了便于阅看庭审内容,书记员仍可通过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庭审电子笔录,相关人员无需再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该笔录仅作阅卷参考之用,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不一致的,以录音录像为准。建议在具体操作时注意以下几点:

1.在线庭审过程中如何严禁当事人录音录像?目前,根据法庭纪律的要求,当事人在庭审中不得录音录像。线下庭审时,当事人必须通过安检才能进入法庭,一般不得携带除手机外的其他录音录像设备。一旦发现擅自录音录像的,法庭可以及时制止。而在线庭审时,当事人通常在其本人居所或办公场所,无法避免存在录音录像的可能性。这对法庭纪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建议对在线庭审的法庭纪律要求严于线下庭审,依法惩戒私自录音录像等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2.当事人能否要求法院提供庭审录音录像并复制保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阅看庭审笔录并复制的权利。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纸质笔录的情境下,如何实现当事人的阅看和复制庭审记录权?建议以阅看庭审录音录像并摘录或复制庭审笔录的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线诉讼作为对传统审判方式的一种突破和补充,具有其特殊意义和现实价值。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趋势下,一方面可将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等诉讼活动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制度化,常态化普及推广,为解决长期困扰大家的“立案难”“送达难”问题提供新思路。另一方面,对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诉讼活动仍以“线下为主、线上为辅”为原则,突显审判活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作者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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