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屋拆迁款被丈夫挪用买房

房子还登记在丈夫与公公名下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0月12日

  □见习记者  翟梦丽

沈文的丈夫张金瞒着妻子,将妻子的拆迁补偿款用于买房,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与父亲张强名下。沈文与张金离婚时张金也并未透露这一房产,直到张金去世后沈文才发现这件事。日前,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张金赠与张强购房款的行为无效;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沈文22.75万元。

丈夫私下挪用拆迁款购房

沈文与张金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2007年8月13日两人协议离婚。2019年张金因故去世,沈文在整理张金遗物时发现张金于2005年10月擅自用家庭拆迁补偿款46万元购置了徐汇区某房屋,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其与其父亲张强名下。沈文诉至徐汇法院,认为张金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律依据,张金与被告之间赠与行为应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3万元,赔偿原告房屋差价100万元。

庭审中,沈文表示张金购买房屋的钱款来源系来自自家房屋动迁补偿。2005年9月发放动迁款时沈文及其父母委托张金领取,共计108万元,张金留下48万元,其余均汇给了沈文父母,有2005年9月份张金存入名下交通银行账户108万元的交通银行回单作为证据。沈文一直以为这48万元是张金用于做生意及家庭开支,没想到他竟用这笔钱私下购买房屋。

被告张强辩称,张金购买房屋的钱是他2002年在苏州做苗圃生意赚回来的,约120万元,分几次以现金方式给了自己,这笔钱与沈文家拆迁赔偿款无关。

法院:公公返还22.75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张金在其与原告沈文婚姻存续期间内,未经原告同意,将共同获得的拆迁款赠与被告购买房屋,侵害了原告的权利。且沈文与张金离婚协议中明确“储蓄款、有价证券等全部归女方和儿子所有。”

被告辩称张金所出购房款系来源于其收入,但未提供如此大额收入的证据,而原告提供的108万元存款记录与其所述款项来源于拆迁补偿款能印证,故对被告该辩称,法院无法采信。因此,原告作为夫妻财产的共有人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被告返还钱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购房款总额为45.5万元,相应金额法院将依法调整。另原告沈文主张系赠与购房款无效,其要求以房屋增长价值让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无据。

综上,法院判决张金赠与张强购房款的行为无效;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沈文22.7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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