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法修订草案增设网络保护专章

修订草案昨日三审 强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责任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0月14日

长宁网安民警在检查网吧内身份信息本版摄影记者 汪昊

长宁网安民警在向学生家长宣传网络安全知识

  □法治报记者  谢钱钱

网络已经成为了年轻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大多数“00后”都是“数字原住民”,他们从出生开始就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然而,网络却也好似双刃剑,带来生活便捷的同时,各种不良信息也侵蚀着未成年人的心灵,成为了他们的“成长之痛”。记者日前从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发布的《上海市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现状、原因与对策研究》(以下简称《研究》)中了解到,超过六成的未成年犯沉迷网络。昨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网络保护章节被写入三次审议稿。

未成年人陷入“高科技”犯罪漩涡

2018年9月14日,未成年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某一聊天账号联系域名注册商上海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互联”平台,使用邮件伪造软件,冒充上海某彩票网站工作人员,骗取该彩票网域名解析商“DNSPod”的信任,获取了该彩票网域名解析服务管理权限,利用该权限对该彩票网站的45个域名恶意篡改解析,并将其中44个域名的子域名解析至境外网站,最终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到案后马某某对犯罪事实的交代避重就轻,仅承认其实施了骗取被害网站域名解析权限,但对修改域名并将其指向境外赌博网站的行为拒不供认。

公安机关联系了司法鉴定机构,恢复马某某被扣手机、电脑中的信息,从被害单位提供的上网日志与马某某的电脑操作记录中寻找关联,寻找其篡改域名的蛛丝马迹;又从其聊天记录中发现大量马某某兜售被害网站域名管理权限的聊天记录,结合其使用的银行账户转账记录,从时间契合点上确定5万元系其出售域名管理权限的赃款。马某某终于当庭认罪,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记者从《研究》中获悉,根据本市2018年的调查结果显示,上海市重点未成年人群体中,每天上网不超过一小时的为4.8%,每天上网为1-6小时的为70.4%,每天上网超过6小时的,占比9.6%,不是每天上网的仅占15.2%。值得注意的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对于网络的依赖数量越来越大,超过半数者(52.28%)爱好打网络游戏,在86名未成年犯中,承认自己沉迷网络和手机游戏为56人,占比65.1%。沉迷网络的严重不良未成年人更容易将网络中的暴力、色情等内容带入现实,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研究》还指出,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新型犯罪手段越来越多。作案方式除电信网络诈骗、以虚假交友、购买游戏装备为名等传统诈骗手法外,还出现了利用网络平台监管漏洞虚假充值、骗取运费险及退货款等新型犯罪手段。犯罪侦破难度越来越高,部分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复杂、专业性较强。

为何未成年人能够利用如此“高超”的网络技术钻漏洞犯罪?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表示,首先与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犯罪结构密切相关,“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共同犯罪特征明显,犯罪团伙中多包括成年人,在口口传授的犯罪团伙中,钻漏洞的技术像感冒一样‘交叉感染’。此外,网络平台技术上的不完善、网络监管上的

漏洞,也使得犯罪分子有利可图。网络空间的‘痕迹’追踪则是对技术和专业度提出要求,犯罪侦破难度越来越高。”

家庭教育的“鞭长莫及”

中国社科院公布的《青少年蓝皮书: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2020)》中指出,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已达99.2%,显著高于中国总体互联网普及率(64.5%)。未成年人首次触网年龄不断降低,10岁及以下开始接触互联网的人数比例达到78%。网络世界正慢慢覆盖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

面对网络的虚拟世界,现实生活对于这些陷入网络黑洞中的孩子的教育显得捉襟见肘。《研究》指出,家庭教育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因素。据分析,实施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家庭监护人监护职责存在瑕疵,未成年人多处于单亲家庭、脱离父母监管、父母关系紧张的环境中。

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相对比较淡薄,与法律规范要求相一致的价值观难以形成。加之社会不良环境的侵蚀。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比较弱,容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

网络打破了物理上的时空距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重塑,传统教育话语体系中的家长、学校角色则略显“鞭长莫及”,视频平台、社交平台、游戏公司等互联网企业的影响则日益凸显。

互联网企业重任在肩

社会各界对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呼声日益增强。目前,微博、B站都推出“青少年模式”进行行业自律”。例如,B站启动的“青少年保护计划”,在原有的社区规则(审核、举报、小黑屋、风纪委、众裁等)基础上,建立专门的青少年保护体系,针对未成年人用户,用专门的策略进行内容展现和社区权限设置。

互联网企业应自律约束平台内容与服务,但仍有不少“打擦边球”的网络平台,纵容甚至变相支持侵害未成年人低俗内容的生产和传播,有些平台的设立目的便是犯罪。对此,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张善根表示:“互联网企业谋利是必然的,但谋利并不天然与其发挥社会价值相冲突。不顾社会价值与功能的谋利只是一种短期利益,而兼顾企业社会担任的谋利才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他还认为,“青少年模式”是一种网络分级的有益探索,国家应当鼓励甚至强制网络平台进行分级。当然分级后也需要对平台进行监管,尤其是加强末成年人模式监管,判断平台是否存在法律上认为的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的信息,并按照不良信息的性质拟定不同的法律责任。

但目前而言,政府对网络企业的监管能力是略显不足的。田相夏表示:“调研中我们发现,地方网信办只能对注册在本地的互联网企业进行监管,但给青少年带来不良影响的企业很有可能是外地企业。”

“青少年模式只是一个门槛,行业自律统一规范的建立还应提上议程。”张善根同样认为,互联网企业可以对用户进行信用管理,维护网络秩序。在防范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问题上,互联网企业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探讨未成年犯罪实际也是在探讨未成年人保护,不应作为一个问题防治,还应搭建良好的环境培养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将“有法可依”

如何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网络信息、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防止未成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除了强化互联网企业的监管与自治,还应充分发挥各方的联动作用,明确政府、网络服务提供者、学校以及家长相应的责任。正在修订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从立法层面对青少年的网络生活进行保护与规制,从源头和机制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昨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三次审议稿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三次审议稿强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责任,明确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断开链接等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传播,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张善根认为,赋予强制报告义务不仅有利于防止未成人接触不良信息,同时有助于打击传播不良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另外需要考虑的是,互联网企业提供的内容浩如烟海,受到技术限制,相关部门对不良内容的外部监管是有难度的。而互联网企业最了解自身的技术薄弱点、盲点。

田相夏表示:“公安机关办案时,如果互联网企业主动提供内容,这样一方面既节省成本,又减小了技术难度。”此外,政府应依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行业组织进行监管,围绕人员准入、资格准入、内容进行监管,处罚措施同样也要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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