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守秋
□我国已经有涉及保障动物福利、“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但不够全面、具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禁止传播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规定,应该包含或可以解释包含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虐待、虐杀、残酷地折磨动物的信息。□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三个共同体”思想 ,其中“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思想对于我国的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包括动物福利法治建设)和正确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247号建议的答复》指出,
“反对虐待动物,保护动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对以恶劣、残酷手段对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始终是零容忍、坚决反对、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对社会公众普遍反对的残忍虐杀动物等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定而难以实施有效打击,确有必要完善立法”;
“我部将积极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真研究您所提的通过立法反对虐待动物、逐步推动立足于我国现有国情的反虐待动物法出台等建议”。
我认为,反虐待动物是生态文明、环境友好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是适应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从法律上保障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
由于目前我国有关“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全面、具体和存在不少空缺,所以应该通过法律解释(包括有权法律解释、法理解释、理论阐释等)和法律宣讲等各种形式,积极推动“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活动;这也是推动“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入法的重要途径。
我国已经有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但不够全面、具体
据我所知,古今中外都有有关“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2005年12月29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公布施行回答记者问时指出,“动物福利在国际上一般包括五个标准:动物免受饥饿的权利,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权利,免受恐惧和不安的权利,免受身体热度不适的权利,表达所有自然行为的权利。保护动物权利,特别是防止虐待动物,加强动物福利,是人类社会进步文明的标志,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截至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反虐待动物的法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反对虐待动物” “保障动物福利”的法规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0月18日)要求动物园,“切实保障动物福利,保证动物健康”,“不得进行动物表演;避免让动物受到惊扰和刺激。”
《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不仅设立了动物福利的专章即“第五章 生物安全与动物福利”,而且第29条明确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 “禁止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第三十三条规定,养犬人“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台湾野生动物保育法》(2002年)不仅明确规定了骚扰、虐待动物的法律含义;还明确规定“保育类野生动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骚扰、虐待、猎捕、宰杀、买卖、陈列、展示、持有、输入、输出或饲养、繁殖” (第16条);而且还对“骚扰、虐待动物” (包括骚扰、虐待保育类野生动物和一般类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方式(第10条、第42条、第50条)。
《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2000年修订)对“残酷对待动物”的各种行为,如“残酷地打、踢、恶待、过度策骑、过度驱赶任何动物或残酷地使任何动物负荷过重或残酷地将其折磨、激怒或惊吓”,以及该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方式均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法规
我国已经制定不少涉及“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 “禁止传播对动物实施暴力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主要有:《网络安全法》(2017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第34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12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
《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第5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的信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32条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禁止制作、播放载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内容的节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19条规定,“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的视听节目。
我认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禁止传播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规定,应该包含或可以解释包含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虐待、虐杀、残酷地折磨动物的信息。
正是因为我国已经制定有关保障动物福利、“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现有法规,通过有权法律解释(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去支持和维护“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行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和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和广大公众可以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通过讲法、普法、说理等方式去从事、参与和支持“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活动。
认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内涵,推动动物福利法治建设
目前我国在“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领域的立法和执法状况进展缓慢、不尽如人意,有理论分歧、价值观差异、利益冲突、体制障碍、历史遗留问题等多种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某些人(特别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某些主管领导)对“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其主要表现是“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思想还没有得到全面贯彻和实施。
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三个共同体”思想,其中“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思想对于我国的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包括动物福利法治建设)和正确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进一步指出:“自然是生命之母,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包含如下基本涵义:
1.“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体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的本体论。
人来自于大自然,是大自然进化的产物,是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
江泽民指出:“人类是自然之子。”
胡锦涛指出:“自然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物的摇篮,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建设自然就是造福人类。”
习近平指出,“自然是生命之母”,“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动物是人的伙伴,宠物是人的伴侣。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尊重自然就是尊重人类自己。伤害自然就是伤害人类自己,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2.“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体现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自然观,“尊重生命、善待生命、维护生态系统健康”的生命观,“善待动物、关爱动物、保障动物福利”的动物观,“人与自然共生、共荣、共发展”的和谐观。
如果树立了上述三种观点,虐待动物、残酷对待动物就失去了市场,“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就成了不证自明、顺理成章的道理。
3.“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 体现了“真、善、美”统一的价值观。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既是一个事实判断,体现了对自然规律的深刻认识;又是一个极其精准精辟精深的价值判断,它揭示了人的价值与自然价值的内在关联性。
它说明人与自然既是生命共同体、又是价值共同体,实现了从自然客观规律到人为制定的规范、从“是”到“应当”、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的整合,“真、善、美”统一。
4.“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体现了唯物辩证的方法论,体现了新的思维方式、发展方式、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理论逻辑与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逻辑的统一,是西方工业文明所持机械自然观的替代性选择,凸显了人与自然之间的 “正义”。“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自然辩证法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超越了西方人类中心主义、“主客二分”和社群主义的“共同体”观念。
马克思认为,未来的社会形态应该是一种“真正共同体”,它是在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过程中所达到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统一,是人的本质复归的真正表现。
5.“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的核心。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不是自然界的主宰者,而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靠自然界生活。马克思指出:“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表现在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自然界,就它本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
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也就等于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6.“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的弘扬和发展。
中华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哲学思想体系的核心是视人与自然为一个生命共同体和道德共同体,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最高理想。
庄子明确提出了“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 (《庄子·齐物论》)的主张。东汉时期的哲学家王充认为,“人,物也;物,亦物也” (《论死篇》)。北宋宰相富弼认为,“天地万物,同为一类”。
宋代理学家张载认为,“人但物中之一物也”;“儒者则因明至诚,因诚至明,故天人合一” (《正蒙·乾称》)。他在《西铭》中说,“乾称父,坤称母……民,吾同胞;物,吾与也”。
“民胞物与”的意思是将大自然或地球当作父母,民为同胞,物为同类,即人民百姓是我同胞的兄弟姊妹,而万物皆与我为同类,物与人构成了“同胞”式的“生命共同体”。
理论是实践的指南,正确的认识是行动的前提。“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思想,是环境资源法、动物福利法的基础性范畴,是指导和推动“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法治体系和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
只有树立“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 “尊重生命、善待动物”的生态文明观,才能有效、持久地推动“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的良法善治。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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