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最后一公里”

转供电主体私自截留将予以严处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0月19日

  □见习记者  谢钱钱

本报讯  如何打通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的“最后一公里”?昨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房管局和国网上海电力等7家单位在国务院督查组的指导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限时将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明确要求转供电主体不允许私自截留优惠金额,明确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工作,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其它终端用户分摊,对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曝光,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

据悉,市市场监管局已经向各转供电主体发放了《告知书》,进一步明确落实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要求。明确转供电主体责任,要求电力公司在收费开票时清晰标注有关说明,转供电主体要依照电费账单优惠金额限时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允许私自截留。

我国《电力法》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处违法收取费用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告知书》也明确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工作,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其它终端用户分摊,已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服务费等方式收取公共设施、线损等公摊电费的,不得向其它终端用户重复收取公摊、线损等费用。此外,《告知书》明确信用约束机制,相关部门将依据自身职责,分别和联合采取表扬奖励、依法处理、案例曝光和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等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宣传告知书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本市转供电主体及时、足额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到位,并将继续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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