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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近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作出调整。
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本期“律师圆桌”我们就来关注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不满十四岁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和晓科: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主要分为三大年龄段。
首先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其次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最后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年满十六周岁,是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但对于满十四周岁但尚未成年的人犯罪,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
现行《刑法》对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具有刚性,不利于对个别特殊案件的处理。
潘轶:建国以来,我国的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有过几次变动,目前为1997年刑法规定的十四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组曾解释过定为十四岁的原因:“当前绝大多数青少年犯罪仍是在十六至二十五岁这个年龄阶段,十四岁以下的少年犯罪尤其是严重犯罪案件虽然有,但毕竟是极个别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青少年出现早熟现象,成熟程度也有所提高,但对于占全国面积80%以上的广大农村来说并非如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悖于国家对青少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把十四岁作为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
但是,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
而现行《刑法》对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具有刚性,不利于对个别特殊案件的处理。
从世界范围看,也有国家在刚性的刑事责任年龄之外,通过“恶意年龄补足”等形式,留下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空间。
对于刑法修订后,可以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我个人持支持的态度。
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的处理有点类似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
《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就属于针对特殊情况的特别程序。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配套措施更为关键
未成年人犯罪即使不负刑责,也是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教育和管束的。这方面虽然有相关的规定和相应的配置措施,但仍须进一步完善。
李晓茂:我认为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个别恶性犯罪带来的问题,关键点不应放在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上。相较而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各项配套措施更为关键。
比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那么如何落实这一方针呢?尤其是对于社会反响强烈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人们担心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这些 “恶少”会被一放了之,从而持续危害社会,是否真是这样呢?
其实,未成年人犯罪即使不负刑责,也是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教育和管束的。这方面虽然有相关的规定和相应的配置措施,但仍须进一步完善,而且不同地区相应机制的完善程度也差别很大。
按照理想的状态,各地都应建立一套分层级的专门学校制度以及社区矫正机制,解决未成年人出了问题没人管,没地方去的问题。
对于犯下恶性案件的学生,比如杀人、重伤害、强奸等,但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采取最为严格的管束措施,配备教育、心理、社工等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并对家长进行相应的帮助和辅导。
如果人们误以为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责就是“一放了之”,那么老百姓当然会感到不满和忧虑,部分未成年人也会有恃无恐。
此外,我国刑事犯罪中的民事赔偿难以落实的问题也亟需得到重视,当然这并不单单存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
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民事赔偿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依法进行充分的赔偿,既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后果的一种担当,也是对被害人的补偿和慰藉,是化解怨恨和矛盾的具体措施。
但在现实中,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经常不了了之。在这方面,既需要司法机关更加细致地工作,更需要建立类似被害人赔偿基金这样的制度,甚至可以考虑专设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赔偿基金。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个人、家庭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去面对,需要完善大量的配套措施。
如何在修法时 “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我认为比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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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拟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调整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10月12日举行的记者会上介绍,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有记者提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将作调整?有公众呼吁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人表示应“恶意补足年龄”,请问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回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8月份记者会,也有记者朋友提出过类似问题。
对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
只是如何去管,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关进监狱,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特点去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等,大家还有不同的认识和侧重点。
总体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草案二次审议稿拟 “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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