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谢钱钱
通讯员 张煜
本报讯 面临较大的购房压力,一些父母通常会选择为子女早早购置房产,但父母的感情破裂后,作为共同产权人的未成年子女所占份额应如何认定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姚某与胡某原为夫妻,育有一子。夫妻二人及儿子名下有一套共有房屋,购买时儿子尚未成年。后二人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儿子份额认定成为一个大难题。
姚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儿子对购买房屋没有贡献,要求确认儿子应享有涉案房屋不超过10%的份额。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中明确产权系三人共同所有,在各权利人就房屋产权份额未做其他约定的情形下,应依法认定3位权利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均为三分之一。故判决姚某对房屋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但姚某对这项判决并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上海二中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于三人名下,但其时儿子尚未成年,亦无任何经济来源,未对涉案房屋实际出资,购房款均由姚某、胡某负担,而共有财产在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各共有人的贡献大小,故儿子应适当少分。考虑到姚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胡某应当适当多分。鉴于胡某与儿子明确表示两人共同份额不做分割,法院认为,姚某享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另三分之二份额由胡某、儿子共同所有。据此,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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