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副驾驶无故下车被撞身亡

三方事故责任如何确定?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0月27日

  □见习记者  谢钱钱

通讯员  张雯琳  卞姝琪

本报讯  男子丁某饮酒后,请其朋友倪某代为驾驶,行至途中丁某却无故下车,孰料出租车司机邹某超速行驶与丁某车辆相撞,丁某被撞身亡,两辆相撞车辆也损坏严重,各方事故责任应如何确定?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纠纷。

2019年某日,因丁某饮酒,朋友倪某便驾驶其租赁的车辆,载着丁某驾车行驶至中环高架内侧近沪太路上匝道处时,将车停于自左向右数第四根车道内。停车后,丁某由副驾驶座位下车步行至该车左前门外。此时,恰遇邹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此,因邹某疏忽大意,未及时注意前方道路情况且超速行驶,致车辆撞击丁某及倪某驾驶的车辆,造成丁某死亡、两车损坏。

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架道路支队认定,倪某、丁某、邹某的行为对发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受害人丁某的近亲属诉至上铁法院,要求邹某及其所在的某交通公司,丁某、邹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倪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及律师费。因受害人丁某自身亦存在过错,原告愿意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上铁法院认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赔偿;超出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结合各方的过错情况予以分担,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倪某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车道上停车、丁某由副驾驶座位下车后在车行道内停留、邹某驾驶营运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时速,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3人的行为对发生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行人与机动车间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法院确定丁某需自行承担交通事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两保险公司分别赔偿20余万元、87万余元,某交通公司赔偿原告68万余元,倪某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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