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王菲
男子与同事聚餐醉酒后落水溺亡,家属将同桌聚餐者等18名同事告上法庭。同桌聚餐者对此是否需担责?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者溺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同饮者共同赔偿5万元。
徐某和高某系同事关系,徐某妻子身患重病,高某是个热心肠,多次发动公司员工捐款。徐某夫妻为答谢高某,邀请高某至青浦的一家火锅店吃饭,徐某和高某二人喝了一斤白酒。
吃完晚饭时,高某在朋友圈看到同事在附近KTV唱歌,于是提议三人也去唱歌。到了KTV后,高某让徐某夫妻二人先坐下,他去和其他包厢的同事们打招呼。此时,高某走路摇晃已有类似醉酒的状态。
然而,高某这一去长时间未回,徐某因妻子身体原因准备提前离开,但打高某电话又一直无人接听。联系高某无果,徐某夫妇离开KTV回家。第二天徐某再次拨打高某电话,已是关机状态。
周一高某也未到公司上班,徐某将此情况汇报了公司领导,和同事一同前往高某家寻找,仍未找到高某,便至派出所报案。几天后,高某尸体在KTV附近的河道内被打捞上岸。
事后,高某家属将事发当晚共同相约吃饭饮酒、在KTV偶遇的另三个包厢的其他18个同事及KTV管理人上海某娱乐公司均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
法院认为,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酒量大小、身体状况等有正确的判断,在明知醉酒后行为控制能力降低,可能危及健康甚至生命,却不加注意避免醉酒的发生,在无证据证明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行共同饮酒的情况下,高某应对溺水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徐某夫妻二人作为与高某的共同饮酒人,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在高某出现醉酒状态后未予以照看,对于高某溺亡的结果,应承担一定责任。
高某在离开KTV之后发生意外,现无证据证明其意外的发生与上海某娱乐公司有所关联,不能认定上海某娱乐公司作为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他被告存在不当行为,因此高某家属方要求其余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共同饮酒人徐某夫妻二人共同赔偿原告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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