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杨程
本报讯 爱美好打扮的小伙小王看中了一款LV包,奈何囊中羞涩。无法抑制消费冲动的他向银行借款5万元,终于买到了梦寐以求的包。2个月后,没有按时还款的小王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金山小伙小王平日里比较爱打扮,注重对于自身的外在包装,尽管自己手头的存款不足以购买一款LV手提包,但为买包,他向某银行金山支行借款5万元。办理借款的过程中,小王签订了《个人银行借款合同》之外,还签署了《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保险单》等文件。两个月后,小王没有按时足额归还每月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随后,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告为某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起诉要求小王归还剩余未归还的代偿款,包含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费用,上述金额共计6万余元。
小王认为自己是向银行借款,不应当由保险公司起诉,自己和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借款合同关系。此外,自己应当只归还剩余借款的本金和适当利息,不应当支付保险费、违约金、罚息等。保险公司的起诉是否于法有据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和保险公司存在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关系。贷款保证保险是以借贷关系为承保基础的一种保证保险产品,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为出借人。
该保险不同于传统人寿、意外健康、车辆保险等,是为有融资需求的消费者提供增信服务,以提高其获得借款的成功率。也可以将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理解为借款的“担保”。通常情况下,向银行借款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小王在办理借款时就选择了通过贷款保证保险以增加个人借款信用,促成银行发放贷款。
在小王没有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归还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代偿后,银行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代偿债务和权益转让确认书。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小王因向银行借款而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贷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银行,小王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证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小王收到了银行发放的足额借款,但并未能按约向银行还本付息,保险公司根据保证保险合同关系向银行履行了代偿义务,取得了向小王追偿的权益,小王应向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和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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