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中国裁判文书网11月2日发布的《梁必志减刑刑事裁定书》显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区委书记梁必志有悔改表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11月8日澎湃新闻)
可以说,罪犯的减刑,尤其是涉罪官员的减刑,一直备受公众关注。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力度的加大,一些腐败分子纷纷落马并获刑。对此,司法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并未将重点放到获罪人员的特殊身份上,而是着重考量其悔罪表现,并通过网络进行公布、公示。这体现出司法机关的勇气与担当,且主动公示而非被动公开的做法,让减刑程序和结果更经得起公众审视。
根据《刑法》等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舍己救人、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无论是贪腐类犯罪,还是盗窃、诈骗等经济型犯罪,亦或抢劫、伤害等暴力性犯罪,只要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都可获得减刑。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可激励服刑人员认罪悔改,认真改造,早日回归社会,而非破罐子破摔。
为减少减刑中暗箱操作的空间和辗转挪腾的余地,有关部门不断出台政策法规来规范减刑程序。如根据《刑法》,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且减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轻。
此外,减刑的程序也越来越严格,越来越规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且两次减刑之间应间隔2年以上;被判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4年以上方可减刑。
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将罪犯个人情况、刑期、历次减刑情况等向社会公示,并将减刑裁定书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应当看到,制订严密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范,是从顶层设计层面对“减刑猫腻”的防范,是对不当减刑案件的纠偏。特别是事前公示和事后公布的做法,相当于将所有环节都晒在阳光下,让公众看到对所有罪犯的减刑都一视同仁,贪腐官员不享有法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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