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网络红人周某发现自己在一微信公众号被指接受整容、为外围女等,于是以名誉侵权将该微信公众号告上了法庭,索赔68万。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周某称自己是视频自媒体运营者、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红人。她曾出演电影《飞驰人生》,曾受邀请参加第71届戛纳电影节等,她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具有较高的商业代言价值。
周某说,2018年12月31日,周某发现微信公众号“网红照妖镜”标题为《和网红夏夏林珊珊是好闺密的白富美,被扒借包拍照带假表还被包养?》一文,此文公然捏造她曾经接受过整容、为外围女等人格侮辱性文字内容。该微信还于文章中擅自披露公开自己母亲过世的信息并恶意诋毁。为此,周某认为该公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同时,文章尾部留有微信二维码,并附有文字“扫码关注,你会更美”、“觉得自己比彤彤美的点好看”。她认为该微信公众号的主要功能是发布违反公序良俗和影响社会风气的不良信息,借此吸引关注人群并宣传“网红照妖镜”微信公众号获得利益。涉案文章也旨在利用刊载她的姓名和肖像对科技公司所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推广宣传并从中盈利,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公号的行为侵犯了周某的肖像权。而本次侵权行为发生前她拥有良好形象和较高的商业价值,但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不仅降低了社会公众、商业伙伴对周某的综合评价,而且直接造成了周某经济方面的实际损失及未来商业代言工作开展所得的预期利益损失。为此,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科技公司赔偿周某经济损失6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25000元。
公号所属的上海某科技公司则认为,自己公号公布的是来源于名叫“彤彤”的人的照片与信息,而该人是否是周某,公司并不清楚。科技公司在自己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网红照妖镜”上引用周某的照片不是商业行为,非以营利为目的,且科技公司使用照片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科技公司发布的文章和照片没有对周某的名誉权造成损害,没有引起任何社会不良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了多张周某的照片。科技公司作为营利法人,该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宣传活动,具有营利目的。现无证据证明科技公司使用周某照片经过周某同意或有其他合法依据,故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周某肖像权的侵害。
涉案文章中意指周某为外围女等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对周某造成负面影响,构成对周某名誉权的侵害。至于意指周某整容的内容,并未达到侮辱、诽谤以至于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周某的客观评价,且周某享有一定公众关注度,应对整容的一般性评论应较普通人持更大包容度,故该部分文章内容未侵犯周某的名誉权。至于涉案文章中提及母亲去世的内容,同样,周某作为公众人物,应对自身相关信息的公布持更大包容度,且涉案文章并未披露周某的隐私信息,不足以致周某名誉受损。
由于周某享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必然导致周某的经济利益受损,应当赔偿周某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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