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李某某监护人返还王某某13668元。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16岁,李某某,14岁,均为在校初中生。2019年底,双方通过网络交友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且仅在线上交流,线下未见面。2020年上半年,王某某通过微信付款多次向李某某转账,金额共计15338元。上述款项直接存入李某某微信零钱账户由其个人使用。王某某的父母知情后,与李某某家人交涉还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及监护人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在网络上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原告作为一名初中生,并无经济来源,其为维持与被告的“恋爱”关系,多次应被告要求一次性向被告转款2000元、1834元、1314元、520元等,对其而言已属大额资金超出其所能承受的范围,与其年龄、智力、经济水平不相适应。八笔金额在320以下的款项金额较小,原告可自由处分,属于赠与被告无需返还,剩余13668元,被告应当予以返还。 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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