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四个维度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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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戚永福

随着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落实,当前司法改革已经进入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时期,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在前期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基础上,如何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更多检察智慧与助力,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要课题之一。笔者认为,下一步可以从权能优化、制约监督、智慧融合和履职保障等四个维度,推动检察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和发展。

维度之一:

以服务保障大局为核心主线,探索检察权配置和运行新机制

一是健全专业机构体系。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机构职能体系发生深刻变化。当前,在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等改革已基本落实的情况下,可以围绕党和国家发展大局,进一步深化探索专业化检察发展路径。如围绕网络空间治理,可以推动网络犯罪专业化检察机制建设,探索设置专门化机构,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建立专业化办案机制,同时成立惩治网络犯罪专家智库,全方位构建“智慧检察”工作格局。又如围绕自贸试验区、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等重大战略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等中心重点工作,可以探索在商事领域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推动商事犯罪办案机制和方式改革,积极适应法院专业化审判格局,探索设立专门化的法律监督机构,打造集办案和监督于一体的“商事检察”机构职能体系。

二是完善区域检察机制。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是新时代国家重大战略之一。基于检察一体原则,除加强上下联动外,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完善区域检察工作机制,以司法管辖、检察协作作为着力点,推动区域法治环境共建共治共享。如可以进一步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在实现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等特殊刑事案件管辖在省一级行政区划内“小跨”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至省际区域间“大跨”,探索对基于湖泊、流域、山系、空域等特定跨区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在深化区域检察协作方面,可以推动区域间检察机关在数据联通共享、司法标准统一、司法办案协作等方面协同发力,推动实现诉讼服务“同城化”待遇,消弭地理空间上的界限,推动跨区域司法环境的不断优化。

三是创新检察履职方式。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要使命与责任。针对企业犯罪,可以借鉴域外暂缓起诉制度,在检察环节探索引入刑事合规评价机制,通过对涉案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监督考察评估,以对企业主管人员和重要科研人员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决定不起诉或者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建议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等作为刑罚激励,促使企业完善合规体系,提升其在市场经济活动特别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犯罪探索开展刑事合规监督考察,进一步推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改革,有利于适度拓展我国检察权的外延,创新和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使检察机关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和作用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运用。

维度之二:

以提升公信力为基本遵循,优化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

一是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是当前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主题之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推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角色作用。“打铁还需自身硬”。随着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深化落实,检察权运行呈现集中化特点,容易滋生廉政风险,亟待在案件办理关键节点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案件受理环节,可以规范案件分配机制,加强对案件“入口”的监督管理,强化严格把关和记录留痕。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通过报告、备案、复核、联席会议等基于诉讼构造本身形成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智能化的流程监控,替代传统的“叠床架屋”式监督模式,提升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案件办结后,可以充分发挥案件评查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扩大评查范围,丰富评查方式,完善评查标准,提升评查质量。

二是优化法律监督机制。法律监督不宜面面俱到,应当突出重点,在精准监督和一体监督上发力。检察机关可以聚焦重大有影响案件、人民群众有重大利益关切的违法问题,采取专项监督、巡回检察等形式,加大精准监督力度,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对于同级检察监督存在障碍、无法有效纠正的问题,充分运用检察一体原则,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接续监督机制,合理配置和调动不同层级的司法资源,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类案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形成法律监督合力。在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监督能力方面,重点在于推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落到实处,建立从线索受理、初核立案、调查核实、审查处理和跟踪监督等一体化监督事项办理机制,完善调查核实权运用及保障机制,实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效监督。

维度之三:

以强化智慧支撑为方法路径,深化现代科技与检察业务融合发展

一是深化检察数据治理。检察数据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资源,对检察业务决策和司法办案具有重要的辅助参考作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检察数据结构、标准规范不一,存在“数据烟囱”现象等问题,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数据治理,扩大数据治理范围和质量标准,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核心,打造数据底座,为数据中台建设提供保障。在数据的深度挖掘和运用上,可以区分内外两个应用场域。对内,可以业务分析研判为主导需求,打造一体化的数据分析研判平台,进一步健全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机制。对外,可以打造以检察数据为重要支撑的法律监督新生态,创新数据通报监督形式,推动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转变;同时,可以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一网通办”等平台,优化以数据归集应用为核心的检察公共服务供给,全面提升检察数据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上的价值和作用。

二是强化智慧协同办案。智慧协同办案是贯彻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在政法领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破除政法机关间信息系统壁垒,在司法办案中深度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智能互联和协同办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质效,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当前,可以在检察工作网建设基础上,实现政法机关间数据协同共享机制,提升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两法衔接”平台、跨区域政法一体化协同平台等系统应用和数据互通水平。从长远来看,有必要进一步推动信息数据交换的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建立统一的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实现政法机关间信息系统的智能无缝对接,数据实时共享,网上流转协同办案。

维度之四:

以提升职业尊荣感为价值引领,

健全检察官依法履职保障机制

一是规范司法责任追究。司法责任事关检察官职业荣誉和切身利益,对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不仅在实体层面的司法责任界定上应当明确具体,在程序机制上也应规范合理,兼顾严格追责和权益保障,以充分体现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的权威性、公信力。为保障检察官合法权益,除全面落实司法责任豁免规则外,在责任追究程序上应当建立准司法化的调查审查机制,设置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查处理、申诉救济等程序,适当引入外部专业评价机制,同时在立案、调查、处置等各个环节充分赋予并保障检察官的知情权、陈述权、举证和辩解权等合法权利,并给予无责任情形下的“声誉”恢复机会,消除因司法责任调查审查给当事检察官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是强化依法履职保障。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业绩考评、员额退出等多重压力下,检察官履职可能存在较大思想负担和工作压力,加强检察官职业保障对于检察官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在目前检察官相关待遇已基本落实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健全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尤其是需要完善检察官特别补助金、特别慰问金等政策,探索建立检察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消除检察官受到不法侵害、履职意外伤害时的后顾之忧。在纾解检察官办案压力方面,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评机制,避免不合理、不必要的考核指标对检察官履职形成过多负担和压力。

(作者简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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