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抚顺被虐待的6岁女孩 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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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则新闻令许多人心疼、流泪、气愤。辽宁抚顺一名年仅6岁的女孩,在几个月时间里,遭受惨绝人寰的虐待。热水浇头(用开水烫后再用凉水冲,再用开水烫后再用凉水冲,反复三次)、钳子拔牙、打火机烧嘴、钢针扎腿、喂猫粮……女孩全身多处被烫伤、骨折,上嘴唇被烧破。孩子遍体鳞伤,全身数十处骨折,送医后曾经被下病危通知书。
作为人类历史上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2000多年前的亚圣孟子就发出了振聋发聩的论断:“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对于儿童权益的保护,中国在几千年前就有了成熟的理论和体系,对伤害儿童的行径也有严刑峻法严惩不贷。
“慈幼,谓爱幼少也”
《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所谓“慈幼”,即“谓爱幼少也”。
早在2000多年前的周朝,提出的六项“息民”政策,排在这第一条就是对孩子的保护。
这不仅仅是中央王朝的政策,各诸侯国也将“慈幼”奉为纲领。春秋五霸排头号的齐桓公“葵丘会盟”,召集了齐、鲁、宋、卫、郑、许、曹等国,会盟盟约第三条就是“敬老慈幼,无忘宾旅”。
从《管子》中的记载可以得知,齐国不仅设置了保护儿童的专门管理机构——“掌幼”,而且为了积蓄民力人力,还有相当具体的措施,比如百姓家里子女多无力抚养,官府将予以救助:有三个孩子的家庭,母亲免征赋税;有四个小孩,全家免赋;有五个小孩,则官府为其配置保姆,且提供家中两人的口粮。
从秦朝建立开始,“慈幼”的理念依然在接下来的千年里得到贯彻,比如汉高祖刘邦的“民产子,复勿事二岁” (百姓家生孩子,免除两年赋税);又比如汉章帝刘炟给孕妇发放“胎养谷”,并免除丈夫赋税;再比如南北朝时梁武帝所设的专门收养孤儿的“孤独园”,北宋时所设的“福田院”“居养院”;南宋时的“慈幼庄”“婴儿局”,无不是对保护儿童健康成长而采取的措施。
伤害孩子,受惩处方式各有不同
《唐律疏议》:
养父母弃养儿童要判刑
唐朝开国后,一个历代都重视的社会问题,就是收养孤儿。好几位唐朝皇帝,都曾发过相关诏书,甚至按片区落实责任。一旦孩子出现问题,就要首先追究地方官的责任。
其中最受重视的一桩事,就是被收养儿童的权益问题。对那些打着收养儿童旗号骗国家钱粮的家庭,基本是逮着一个就严办一个。虐打养子养女更是重罪,以长安的法令说,抓住就是五十大板。
而论判罪最重,当属养父母弃养儿童问题,《唐律疏议》里明文规定: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也就是说,只要收养家庭胆敢遗弃孩子,最轻也是两年流放劳改。
《宋刑统》:
严打人贩子
宋朝开国后,对唐朝法律里这些收养条文,基本一脉相承,而且收养条件调整得更优厚,民间领养家庭每年补贴十二贯钱和七十二斗米。这时候也有了专门的国家收养机构“婴儿局”和“慈幼庄”。在宋辽战争和宋金战争战乱里被遗弃的遗孤们,宋朝官方一直养育到十八岁成年,连结婚迎亲、出嫁的费用都是国家买单,还会由皇帝亲自出面主婚,场面异常热烈。
大宋对另一桩事,也是从来零容忍:拐卖儿童!不管是强抢还是诱骗,只要被拐方是儿童,就是最重标准。拐卖儿童给别人做子孙的,那就三年坐牢。如果是拐卖儿童为奴,就是绞死没商量。倘若被拐儿童遭到身体侵害,不管什么原因,人贩子也都没法跑:最轻是斩首!
另外必须注意,宋朝打击人贩子的相关法律里,还有同样零容忍一条:买方也要抓。花钱从人贩子手里买儿童,罪责只会比人贩子低一等。假如人贩子被判了死刑,那么掏钱买人者,最轻也是流放三千里。甚至参与买卖中介的“中间人”,也要一并办罪,通常都以窝藏强盗罪论处,只要人贩子获死刑,基本是陪着一起杀。
宋元明清法律:
性侵儿童罪无可赦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性侵犯儿童而专门立法,是在南宋宁宗年间。当时临安发生一起恶性案件:有男子强暴家中奴仆的女儿,致九岁女孩死亡。这个该怎么判罪呢?宋宁宗听说之后十分震惊,召集群臣商议。最终,除了决定处决这个恶徒之外出台了一条历史性的法律: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意思就是说,只要和十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任何情况,就以强奸罪论处。如果在这其中发生了伤害事件,那就是绞刑没商量。
而在元灭宋统一天下的前夜,也就是1276年,在元朝宰相刘秉忠的力主下,一条保护儿童更加严格的法律,被写入了《元典章》里:无论贵族与否,奸罪一经发生,皆处死!这也就意味着,从元朝起,同样恶劣的事件,连南宋时的流放都省去了,且没有任何高官贵族能享受豁免特权,发生一桩就是杀!
如此零容忍法律,也被后来的明朝照单全收,到了清代《大清现行刑律》里,也做了更细的修正。被侵害儿童的年龄界定,从宋元时期的十岁提高到十二岁,处理方式也更干脆利落:斩决!
《大明律》:
虐待儿童必须凌迟
明朝开国时颁布的《大明律》里,各种残酷刑罚很多,之后在明朝的几百年里,也不停得到修正。但其中一条被定以“凌迟”酷刑的罪名,却是从明代至清代,历代帝王不但从未修订减刑,甚至一旦犯上,哪怕遇上大赦天下,也是根本别想求赦免——采生折割罪。
何为“采生折割”罪,这是中国古代各种拐卖虐待儿童罪行里,最为残忍到丧失人性的一类:诱拐正是发育期的儿童,然后将儿童的手脚肢体斩断,再假装残障儿骗取钱财。这个罪行在中国历朝历代,都是必杀的大罪。
到了《大明律》里,更是极为严厉的打击方式: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
这也就意味着,犯下如此恶行的罪犯,不但要被处以。“凌迟”酷刑,家产更要没收赔付受害者家属。罪犯的家属哪怕不知情,也逃不过株连处罚,没收家产后还要流放两千里。至于参与虐童的从犯,死罪更不可免,最轻也是杀头。
如此残酷的法律条文,其实也更折射了每一位有良知的人,都会认同的真理:敢将魔爪伸向孩子们的人,都该被“杀千刀”。法律的“牙齿”,必须要以事实依据法律准绳,给他们应有的惩罚。
(综合整理自搜狐网、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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