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禁止遛狗”于法无据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1月17日

  □龙敏飞

近日,云南省昭通威信县发布的《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规定,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一旦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县城市主管部门将根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11月15日《春城晚报》)

近年来不文明养狗的行为频频发生,也引发了不少的邻里矛盾、公共安全隐患,比如,养狗却不当“铲屎官”的行为,给公共卫生带来麻烦;再比如,遛狗不拴狗的行为,也引发很多纷争。因此,各地出台一些措施规范养狗行为本在情理之中。但这些行政措施必须要尊重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遵守社会常识。就“县城城区禁止遛狗”来说,便是于法无据的。《通知》中频频提及的《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其也只是表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第三十条的内容则是“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生活,危及他人安全。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养。携带其他宠物出户的,应当牵系。”

显然,威信县的《通知》,是对《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过度执行、过度落实。因为,根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其引申的意思应该还是遛狗要拴狗,这样的规定是文明遛狗的应有之义,没有问题,但若变成城区禁止遛狗,则有矫枉过正之嫌。无法否认,不文明的养狗、遛狗行为,的确有损城市形象,乃至带来安全隐患。但任何“一刀切”的简单粗暴的管理模式,终究缺乏正义,且会伤及无辜。比如,文明养狗、文明遛狗之人,则会被波及与影响。

督促公民文明养狗、遛狗,肯定是必须之举,但对此还是应该要用科学的管理办法。在这样的事情上,完全可以用更加精细化的管理模式。比如,县城城区可以遛狗,但若是发现不文明行为,则可以按照“一次警告,二次罚款,三次捕杀”的办法来操作。毕竟,不文明的遛狗行为,就是对城市文明、他人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肯定不应该被允许。而粗暴地禁止所有人在城区遛狗,于法无据,注定难以取信于民。对养狗人的督促,最合适的办法还是堵疏结合,堵住不文明的养狗遛狗行为,疏导出文明养狗遛狗的习惯。

对不文明的养狗遛狗行为,不能一味地禁止,只有进行更加精细化的管理,如在源头落实“养犬须登记”的规定,并延伸监管链条,让制度真正发威,且做到“堵疏结合”,才能减少政策出台的阻力,才能营造出更好的文明养狗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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