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痰”: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7年,曾任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科信大队系统管理员、代理副大队长的姚克锋,在全国公安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违法处罚系统中,对请托人的电子违章记录擅自免分、免罚,或修改记录,通过“中间人”收受好处费,涉案金额高达一千余万元。(11月10日《新京报》)
百家讲:
从曝光的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监管与被监管已经发生了本末倒置的变化。从法律赋权来说,监管部门可以合法使用的手段和技术,以及可以动用的各种资源,永远要高于大于被监管的对象。这个交警的涉案过程竟然持续7年之久,这不禁让人质疑监管到底是出了什么问题?
这件事的根本,其实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系统,无论其在创建时是多么高科技。同时,无论看上去多完美的管理制度,如果解决不好人的问题,依然会漏洞百出。因此,无论是高科技的系统,还是监管部门的管理制度,都需要不断地优化升级和查漏补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才能将类似的问题逐渐消灭。——马进彪
“痰”:
近日,一位母亲带着孩子在超市购物时,因孩子口渴难耐,母亲便随手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先打开给孩子喝了几口,不料结账时与超市老板产生了纠纷。当时,这位母亲拿着打开的饮料瓶到柜台扫码,但超市老板却拒绝结账。他认为,在没有付款结账的情况下,提前喝了饮料属于盗窃,并要求她10倍赔偿。(11月13日《北京青年报》)
百家讲:
“孩子口渴难耐,提前喝了饮料”,诚然,这位母亲在对待孩子“口渴难耐”的事情上处理不当,或存在过错,但给孩子喝了之后,没有藏匿饮料,也没有离开超市,而是主动到收银台结账,这又怎么成了盗窃呢?
根据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必须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和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比如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这一要件上,这位母亲拿着打开的饮料到柜台扫码,从主观上来说,并没有逃单的想法,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律师表示,这位母亲的行为,也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盗窃行为条件,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而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顾客进入超市,确认商品种类并接受价格,从货架上将饮料拿下来的行为是“承诺”的意思表示,此时买卖合同已成立,但何时履行付款义务,并没有明确约定,因此难以认为这位母亲的行为构成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其具备履行合同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表示,所以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而反观超市老板的行为,以这位母亲存在盗窃行为为威胁,向其索取 “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付彪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