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由税务部门征收带来的影响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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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马隽  汪晓莉  蓝洋

近期许多人都关注到一条重要信息: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涉及的省市包括上海、四川、湖南、山东等地。

这条公告向大家传递出两个重要信息:1.社保以后将由税务部门征收;2.社保以后要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受限于300%的上限和60%的下限)。

面对这条公告,很多公司都感觉非常突然。那么这一举措会给包括各种公司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主体带来哪些影响呢?

老政策新通知

早在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就提及: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但2019年1月1日之后,各地推进程度不一,绝大多数地区仅有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社保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余大多数仍由社保部门征收。

因此,这次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政策,其实并不是“新政”,而是将老的政策进一步落实到位。

目前大家比较常见的社保缴纳模式是公司仅以部分工资甚至是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剩余部分的工资以现金、奖金、报销等方式支付给员工。

由于长期这么操作,以至于不少人都认为按部分工资甚至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公积金是一种常态。

而在公告出来后,很多人意识到在税务部门征收社保公积金之后,就必须以工资总额来缴纳社保公积金。

但是,其实这次公告的发布并不是更改了法律法规,只不过很长时间里许多企业都忽略了法规的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而早在2006年,《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

可见,其实从很早开始,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该按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保公积金,只不过考虑到经济的发展,相关部门早期并没有严格地监督和执行。

老办法新风险

很多公司可能提出问题,今后我们还按照之前的方式缴纳社保,会存在什么风险?我们来看一下以下几种情况:

1.A员工在X单位工作,X单位承诺发放给A的月工资是10000元,其中以工资形式发放的为5000元,剩余5000元要么以现金发放,要么以补贴等其他名义支付到员工的银行卡,社保公积金按5000元为基数缴纳。

风险:首先公司要考虑,大额现金的支取,从财务上如何解释?因为个人账户长期不明资金的收入也可能引起银行或监管部门的注意,相关问题可查阅《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第五条的规定。

其次,以现金或是补贴等方式的方式发放工资,以目前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该收入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较大可能性会被认定为工资收入,依然需要依规定缴纳社保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企业来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该部分费用如果不是以工资的名义发放给员工,那么这部分费用不能从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扣除,变相地增加了公司的所得税。且个人收到该笔现金收入也需要缴纳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虽然规避了社保缴纳,但是实际增加了所得税的税负。

因此总体来说,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大额或是频繁的不明金额的支出或是往来,极易引起银行的注意,而如果被查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需要注意,在新的公告发布后,我们电话咨询了12366,税务政策咨询部门就此问题向监管部门进一步核实确认给出答复:目前不按照规定缴纳社保所产生的滞纳金由税务部门征缴,其他处罚权尚未明确。

2.B员工在Y单位工作,Y单位承诺发放给B的月工资是8000元,其中以工资形式发放的为5000元,剩余3000元由员工自行找发票报销,社保公积金按5000元为基数缴纳。

风险:员工以拿发票报销的名义获取工资,该行为涉及虚开发票或非法购买发票,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票具体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因此虚开既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虚抵税款等行为,也包括虚开普通发票以虚列成本,少缴所得税等行为。

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不具有真实性,也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财务凭证报销,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而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随着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相较于之前虚开发票的行为更容易被发现,长期、大额地使用发票报销,无论是员工还是公司,都将承担着更大的风险。

老标准新计算

大家可能还关心,社保按照全额工资缴纳后,我们需要交多少费用呢?我们来看一下2020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以上海市月薪10000元为例,如果员工在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作,那么:

在社保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费的情况下,员工个人要缴纳的社保费用为4927×(8%+2%+0.5%)=517.335元,企业需要支付的社保费用为4927×(16%+10%+0.5%+0.16%)=1313.54元;

如果按实发工资10000元为基数缴纳,员工个人要缴纳的社保费用为10000×(8%+2%+0.5%)=1050元,企业需要支付的社保费用为10000×(16%+10%+0.5%+0.16%)=2666元;

即个人每月需要多支付的社保费用为1050-517.335=532.665元;企业需要支付的社保费用增加了2666-1313.54=1352.46元。社保按照全额工资缴纳后,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缴纳社保的数额都增加了。

但是在另一方面,员工社会保障权益增加了。有的企业一直以最低标准给员工缴纳或是未及时缴纳社保,造成的现象就是市场上拿相同工资的人,享受的社保待遇却不一样,这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

本次改革后,按全额工资缴纳的员工可以享受到更好的社保待遇,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采取“多缴多得”的方式,改革后,员工退休就可以享受到更好的养老待遇;拿医疗保险来说,如多缴则个人账户余额增加。

对企业来说,虽然按照全额工资缴纳社保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但是减少了企业所面临的劳动争议风险、提高了企业的合规性,也能让员工感觉更加踏实。

新政下的税务筹划

在社保由税务局征收的新变动下,企业都需要依法纳税、合法合规经营。面对增加企业成本的趋势,以下社保筹划可供参考:

1.灵活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支持“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以包括(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三)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等方式鼓励灵活就业。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

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率先发布《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提及“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一)个体经营者;(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三)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目前获得了国家层面的大力支持,针对部分基础岗位或是非核心岗位,企业通过聘用灵活就业人员,可适当降低用工成本,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也可获得更多就业机会。

2.股权激励:企业可采用股权激励的形式,以股权代替工资或奖金以达到奖励员工的目的。员工入股分红还可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与企业建立起更坚固的关系。

3.劳务外包:根据《关于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工资总额统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务外包是指劳务发包单位将本单位部分业务的劳务发包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承包方,双方签订劳务外包协议,劳务承包方按劳务外包协议的约定完成劳务承包任务,劳务发包单位按劳务外包协议的约定向劳务承包方支付劳务外包费用的一种外包承揽经营形式。在劳务外包活动中,由劳务承包方在劳务发包方支付的发包费用中支付给劳务承包工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承包方负责按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进行统计。”劳务外包的优点有以下几点:(1)劳务外包主要受《合同法》制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法律关系相对简单;(2)对于一些生产有明显淡旺季的企业,劳务外包使企业可以灵活应对淡旺季的用工需求,这能极大节省企业的用工成本;(3)劳务外包可重新配置企业的各种人力资源,部分部门可以通过外包的方式获得更加专业和集中的人才,可以使企业获得持续发展的能力。

社保规范是大势所趋,面对即将来临的社保新政,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改变人员结构、薪酬结构、用工模式等多方面策略。以合法合理为前提,才能真正达到既节约成本、又降低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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