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交警在设卡查酒驾 记者 汪昊 摄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司机都知道驾驶时不能吃东西,而有一名的哥竟然在车上放了一瓶“牛栏山”二锅头酒,出车时还喝上几口解酒瘾。醉醺醺之后,他竟然一路在高架桥上逆行了6.6公里,并最终将一辆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撞掉了后车轮。
随着交通路网建设不断发展升级,交通出行渗透群众生活方方面面。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更好地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助力城市平安出行。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涉道路交通类危害公共安全刑事典型案件通报会。
喝两口上路 眼一闭逆行
11月4日凌晨,朱某驾驶出租车在上海儿童医学中心门口泊车候客期间在车内饮用了自备的白酒。
4时许,被害人蒯某携幼儿共三人拦乘朱某驾驶的出租车,自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出发回居住地。
4时06分许,朱某驾车、未开启前照灯,沿东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阳路口向东左转进入龙阳路时驶入逆向车道,后一路逆行至内环高架杨高路下匝道处,再逆行驶上内环高架路,后又进入龙东高架路北侧道路向东逆向行驶,逆行距离长达约6.6公里,沿线多辆正常行驶的轿车、大客车因其逆行而紧急避让。
4时10分许,朱某驾驶该出租车以约76公里的时速沿中间车道逆行至龙东高架路进罗山路东约2公里处,同车道内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载有浦东机场境外来沪航班需隔离人员等人的大客车见状紧急避让,后出租车与同车道内正常行驶、开启警灯紧随大客车执行防疫押运公务的警车相撞,警车的后车轮被撞掉,造成警车内民警及出租车内乘客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69mg/m l,属于酒后。据了解,朱某有酗酒的恶习,他的前一份工作也是因为酗酒而丢的。
11月16日,浦东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朱某批准逮捕。
危险驾驶占比近九成
据介绍,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浦东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交通类刑事案件1052件1057人,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个罪名。其中危险驾驶案受理占比88%,交通肇事案占比11%,受理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均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如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占比1%。
相较于前两年,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交通肇事案件呈现连年下降趋势。交通肇事案件中,75%发生在外环高速、浦东机场周边区域、郊区主干道等路面,大重型车辆交通肇事案仍然高发,无牌电驱动三轮车上路行驶行为有待整改,交通肇事相关的包庇等犯罪需引起重视。
新问题:
代驾衔接不当引发酒驾案件
喝酒不开车已成为许多驾驶员的共识,喝酒后请代驾也成为驾驶员们的选择。可即使叫了代驾,如果停车位置不当,也会被警方处罚。马先生就因为衔接不当,即便叫了代驾,还是被认定为醉驾。2019年10月21日晚,马先生聚会结束,由于饮酒,他叫了一名代驾送他回家。而在靠近小区时,他打算自己将车开回小区停车位。但就在小区门口的金都路虹梅南路上,他被执勤的交警拦下。
经过检测,警方认定马先生有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马先生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对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马先生罚款100元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告知救济途径。
随后马先生缴纳了罚款,他的驾驶证也被吊销。同时,警方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今年1月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马先生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该院认为马先生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
尽管没有锒铛入狱,但驾驶证还是被吊销了,这让马先生感到很委屈。于是,他将交警队告上了法院,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庭审中,马先生坚称事发当日自己饮酒后请代驾将车辆驾驶至小区门口,他记得自己当时坐在车上,并未进行驾驶行为,也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同时,他认为法律对何为“道路”有明确的定义,警方认定他存在醉驾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文件的部分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上述规定中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综上,他认定自己在事发当日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被诉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处罚过于苛刻。
而闵行交警支队则表示,当天马先生在本市闵行区金都路虹梅南路东约100米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他血液酒精含量经鉴定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其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了事发当日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检察院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基于情节轻微,而且不负刑事责任不代表不需负行政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实马先生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闵行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应规定,给予原告罚款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交警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进行了处罚事先告知,在马先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情况下,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交警执法程序合法。关于马先生认为其未驾驶机动车且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主张,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驳回了马先生全部诉请。
检察官告诉记者,“醉驾入刑”后,代驾服务日益普及,个别案件中车主在与代驾司机“交接”车辆时掉以轻心,认为仅驾驶一段距离不要紧,或是在车库挪动车辆,而正是这几米的距离也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被查获。
新趋势:
追逐竞驶型
危险驾驶案件增多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近两年来有增多趋势,该类案件案发的主要原因是机动车驾驶者出于竞技、斗气、追求精神刺激等心理,嫌疑人为逞一时之快,终酿成大祸。
2019年11月25日16时20分许,曹某驾驶一辆丰田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S1迎宾高速路上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因对另一辆路虎汽车未打转向灯变道不满,为泄私愤,在不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数次急加速和强行变道超车,又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采用屡屡刹车突然降速和故意长时间和相邻车道车辆并行等方式压制路虎车行驶约3公里许。
当日16时30分许,双方车辆行驶至凌空路下匝道出口处,路虎车车主陈某驾车加速赶上曹某所驾的丰田车并右打方向盘将路虎车的车头斜插入丰田车所在车道,导致两车碰撞。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曹某被陈某一方(另案处理)殴打致轻微伤。
受了伤的曹某还是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浦东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曹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三千元。
新举措:
专职检察官驻点办案
针对上述刑事案件特点,浦东检察院创新机制和举措,与公安交警支队签订协议,建立专职检察官联络机制,每周进行面对面案件沟通会商,开展案件联络工作。
在全市率先探索在交警支队挂牌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每周二、周四下午派检察官至办公室,驻点开展案件讨论。积极促成交警支队在侦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在确保办案质效的同时,浦东检察院还延伸检察职能,对2019年以来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分析与梳理,就加强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浦东交警支队就建议书中相关问题研商汇策,并会同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联合制定针对方案及措施,全面加强短板补缺。
“交通安全事关每一个人、每一户家庭。我们希望通过对涉道路交通类案件的梳理总结以及对典型案例的发布,对社会公众能起到借鉴教育意义,从而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维护和促进法治浦东和平安浦东的建设。”浦东检察院张锦华副检察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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