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遛狗不牵绳 上前提醒被打晕

金山区石化街道司法所调处一起伤人纠纷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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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翟梦丽

法治报通讯员  曹丽

在小区公共花园发现有居民遛狗不牵绳,翁某上前提醒。谁料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执。翁某更是被打晕在地。事后,翁某要求打人者陈某赔偿3万元,遭到拒绝。近期,金山石化街道有效运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纠纷化解模式成功调处一起伤人纠纷。

不牵狗绳打伤人赔偿金额引争议

今年7月23日晚,翁某在金山区石化街道某小区公共花园内休息,该小区居民陈某遛狗经过翁某身边,翁某发现陈某未牵狗绳,就提醒陈某,并大声说让狗离他远一点。双方就此发生争吵,争吵中翁某朝陈某脸部打了一拳,陈某冲动之下连打翁某六七个巴掌,翁某耳朵出血倒在旁边的凳子上晕过去后,陈某自行离开。翁某醒来后报警,经公安部门调查,翁某全身多处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耳廓创伤,构成轻微伤。翁某要求陈某赔付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元,陈某则认为翁某先动的手,要求赔偿额过高。在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双方来到调解室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员接到案件后,立即查看了双方当事人口供和司法鉴定结果,并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事发经过和事情的发展状况。通过接触,逐渐引导双方参加人民调解,以达到尽快解决纠纷的目的,此举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经调解员证实,翁某当天劝陈某牵好狗绳,遭到陈某痛打受伤,翁某坚持要求陈某赔付3万元。陈某表示自己带了两条狗在小区花园里玩耍,性子较差的那条狗是牵好狗绳的,另外一条狗性格很好确定不会咬人,所以没有牵绳。翁某虽是好心劝阻,但态度较为恶劣,对陈某和狗都有侮辱性言语。陈某性格较为冲动,与翁某发生口角,在争吵中翁某先出拳击打陈某面部,致其嘴唇开裂流血不止。陈某还手中持续扇翁某耳光致其晕倒。在调解中,陈某承认自己打人不对,但考虑翁某也动了手,自己每月依靠街道最低生活保障为生,赔偿额过高,无法承受。双方始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反复上门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伤人纠纷

调解员反复多次到陈某和翁某家做工作,宣传法律知识和文明养犬的相关规定,引导双方认识到自己在纠纷中的错误,并建议双方按照实际发生的相关医药费,确定赔偿额为8000元,得到双方的同意。但双方在履行方式上又产生了严重分歧,迟迟无法达成一致。陈某表示,自己没有固定收入,无法一次性赔偿8000元,愿意先付1000元,余下的7000元以后续每月支付500元的方式直至付清。翁某认为陈某在耍滑头,不想支付余下的7000元,因此坚持要求一次性付款。

双方再次争执不下,调解员提出双方可以考虑通过签订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一旦陈某不履行调解协议,翁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要陈某名下有财产均可以执行,而且司法确认程序是免费的。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解释下,双方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该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点评】

此次纠纷是因居民遛狗未牵狗绳而起,当事人也是出于好心提醒,但是由于双方说话态度问题使矛盾升级,演变成了一起治安纠纷。调解员巧妙地运用“情理法”的调解方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了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力,解决了纠纷易反复的问题,提升了调解协议的公信力,克服了调解协议执行局限性,圆满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

矛盾化解存在成本,受限于人民调解协议的非强制性,如当事人履行能力较弱,常常出现当事人反悔的情况,拒绝履行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导致纠纷最后仍然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过程耗时、耗人、耗物,显然与司法效益原则相悖。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根据当事双方的情况、调解实际,及时对支付类协议进行引导,既可以减轻司法部门压力,也能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社会成本。

对于此次纠纷中陈某的行为,《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有规定“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管好宠物犬,绝不是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体现着社区的文明程度和精细化的管理水平。目前,石化街道多个居民区也针对宠物扰民制定了居民公约细则,对于居民区内养犬需要更加细化的自治规则。养犬是个人的权利,但必须守法守规,有规则意识。只要宠物犬走出家门,来到公共区域,养犬人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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