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本报讯 11月23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对周某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这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本市由司法警察作为提请主体办理的第一起“司惩”案件。
11月23日上午10时30分,闵行法院立案诉调中心在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原告周某因对被告代理律师苏某发表的意见不满,对苏某进行持续辱骂,进而殴打、撕扯,造成苏某头颈部皮肤挫伤,内衣、衬衫破损,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
事件发生后,闵行法院办案司法警察及时到达现场第一时间控制了行为人、调取监控并收集证人证言,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周某进行讯问,进一步确定周某的违法事实。司法警察大队决定以“司惩”案件立案,提请闵行法院进行司法制裁。
综合周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闵行法院认为,行为人周某扰乱诉讼秩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破坏审理活动正常进行,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带来了损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周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据悉,今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首个关于司法警察执法工作的司法解释,是目前司法警察专门执法依据中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为保证《规定》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法院作为试点地区之一先期试行。
《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先期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是《规定》试行后,本市首例由司法警察履行司法制裁提请权的第一起“司惩”案件。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办案司法警察依法收集固定证据,进行现场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依法行使司法制裁提请权。整个流程证据收集、处罚程序规范、制裁效果良好,为先期试点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验。对行为人周某的司法制裁,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职行为,保障了审判执行工作的安全,维护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教育引导广大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自觉遵守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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