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审慎使用“社死”私刑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1月27日

  夏天

最近,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一位女生“火”了。

这位“清华学姐”在未取得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以主观有罪推定,认为一名学弟对其性骚扰,遂于个人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此事,宣称要让对方“社会性死亡”,并公开了学弟个人信息。

但最终,经校方调取监控录像显示,学弟并未骚扰学姐,而这位“清华学姐”也遭到了网友的声讨,并向受害学弟致歉。

事实上,法律对“猥琐男”做出的惩罚正在不断加强。例如近两年来,多地不断出现地铁“咸猪手”被法院判处犯强制猥亵罪获刑。一份严肃的刑事判决在身,对“咸猪手”们今后的人生无疑是沉重的。

此外,由上海引领、多地陆续公开性侵罪犯信息,并设置相关行业禁入机制,同样是在法治框架下,对有性侵前科者的“科学社死”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被判刑、被公开、被行业禁入的“咸猪手”,无一不是经公安机关调查立案、检察机关批捕起诉,法院审判乃至二审维持后,方才生效的,是在严谨的证据基石上,经得起检验的。

而像“清华学姐”这样,自以为“被性骚扰”,就在未作调查之际,利用自己的一定影响力,以“私刑”方式,对无辜学弟实施“社死”,无疑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当法治不完善时,那些真正被性骚扰的受害女性,是需要我们保护的。

而今,在保护女性免遭“咸猪手”的法治越来越完善时,是否也应顾及男性在有关性骚扰争议中的名誉权?是否也应来个判例,让个别自我感觉过于良好的女性,在未经调查核实前,审慎使用“社死”等网络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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