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中学生阳阳没有想到,离异后一直抚养自己的父亲去世后,姑母与母亲为了抚养权,引发了“夺子(侄)大战”。受纠纷影响,阳阳不得不停学在家。面对选姑母还是选母亲的选择题,阳阳一家将它交给了法庭。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对阳阳成长最有利的原则,对阳阳的抚养归属进行了确认。
父亲去世后,抚养权引发大战
阳阳的父母最开始是奉子成婚,但这段婚姻最终没有熬过“七年之痒”。2014年,阳阳的父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当时7岁的阳阳由父亲抚养,母亲每个月支付抚养费。阳阳在父亲的呵护下,一直平安成长,可是随着今年7月父亲的病逝,阳阳平静的生活也就此打破。
原来,父亲去世后,姑母便接了阳阳一起生活。可是阳阳的母亲却不愿自己的儿子寄人篱下,于是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双方就此爆发了大战。今年9月开学不久,阳阳的母亲从姑母家接走了阳阳,送他上学。放学后,母亲再次到学校接阳阳,并打算将其接回自己家。阳阳不愿意并试图逃脱。此后阳阳一直未上学,而在姑母家生活,目前处于失学状态。居委会得知这一情况后,曾就阳阳的居住、生活、读书等事宜与阳阳母亲进行协商,但一直协商未果。
担心母亲“有所图”,要求变更监护人
为了阳阳今后的生活,姑母王女士将阳阳的母亲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申请变更监护人,王女士希望能成为阳阳的监护人。王女士表示,弟弟去世后,因为侄子阳阳不愿与母亲生活,所以一直由她照顾至今。王女士表示,张女士在上海无固定居所也无固定工作,且在未离婚前,时常因夫妻争吵打骂阳阳,更甚者她因情绪失控自残,严重影响阳阳身心健康。在王女士看来,前弟媳要抢阳阳的抚养权,是为了通过行使阳阳的继承权满足其自身在上海购房的需求,将侵犯阳阳的财产权。为此,王女士认为,张女士的行为及现状严重损害阳阳的身心健康,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张女士对阳阳的监护资格,同时指定自己成为阳阳的监护人。
母亲法庭上陈述“爱子之情”
而阳阳的母亲张女士则对此并不认同。她表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是母亲;其次,阳阳也不存在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由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的情形;而王女士所述也与事实不符。张女士表示,尽管她与前夫存在矛盾,但都对儿子疼爱有加。离婚后,阳阳虽然归其父亲抚养,但她一直支付抚养费,基本保持每个月都去看望阳阳,对阳阳的学习、生活都非常关心,也正是因为阳阳,她离婚6年多也没有再婚。张女士表示,自己在上海有固定的住房,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抚养和监护儿子。在阳阳父亲去世之后,考虑到阳阳祖母的丧子之痛,才同意阳阳暂时与姑母共同生活。但姑母家已经有两个孩子,不适合再来监护阳阳。让张女士耿耿于怀的是,儿子在和姑母共同生活期间,他一直都没有上学,目前处于失学状态。至于王女士所认为的欲行使监护权满足购房需求,张女士表示,阳阳实际只能继承十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份额很小,不存在上述情况。
法院:未能举证母亲怠于监护
法院审理中,阳阳也表示,自父母离婚后母亲会不定期来看望他,带他到外面吃饭并给点钱款等,有次暑假还带他去安徽外祖母家生活过两个月,母亲对其还可以。而母亲来看望他需得到父亲的同意,有次母亲来看望他,其父亲不同意,后母亲请人打了父亲。阳阳表示,虽然母亲对其还可以,但其就是不想与母亲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本案中,阳阳的父母离婚后,阳阳虽随其父亲共同生活,但母亲张女士仍是阳阳的监护人。在阳阳的父亲去世后,张女士应当独自承担起对阳阳的抚养、教育义务,并履行起法定监护人的各项职责。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现阳阳的姑母未举证证明阳阳母亲有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或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致严重侵害阳阳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对姑母王女士要求撤销张女士监护人资格并变更监护人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也表示,从阳阳目前的学习、生活现状可以看出,张女士与阳阳的亲子关系已疏离,张女士在离婚后对阳阳的关心照顾显然不足,希望其能重视与儿子的情感沟通,采取正确的教养方式,改善母子关系。王女士作为阳阳的姑姑,应尽可能配合张女士处理好亲情关系,并让阳阳尽快重返校园生活。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驳回王女士的诉请,且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文中均系化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