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完善网络侵权处置规则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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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如今我们的生活早已离不开网络,因此网络侵权也成了常见的侵权类型。

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网络侵权的通知、处理等规则进行了完善,同时明确: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完善“通知”规则

此次《民法典》对于通知规则进行了完善,规定“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李晓茂:在网络侵权的判定里,第一项重要的规则叫通知规则,这也是基于我们常说的“避风港规则”或者“避风港原则”。

因为互联网上的信息十分庞杂,很多平台又给了用户极大的内容参与权,用户可以发布文字、图片和视频,分享各种文件,产生了海量的信息,平台要主动筛选、发现侵权是很困难的。

只有在权利人通知网络平台后,网络平台才有义务去采取必要措施,这给网络平台设置了避风港一样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就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但“通知-删除”规则注重了对权利人的及时救济,却缺少“通知”的具体实施方法,也缺少反通知制度和错误通知的承担机制。

此次《民法典》对于通知规则进行了完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明确要求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一方面不会妨碍权利人维护正当合法的权利,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对“通知”的滥用。

事实上,无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是《电子商务法》都已经对“通知”规则进行了完善。

比如《电子商务法》就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错误通知造成损失须担责

《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和晓科:《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由权利人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根据该初步证据判断行为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

二是需要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类型不同,其审核义务也存在一定的区别。由于网络服务日新月异,这一原则性的规定,也给今后新类型服务处理侵权纠纷留出了空间。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明确规定有利于打击恶意投诉行为,弥补了《侵权责任法》未对网络侵权错误通知进行规制的立法空白。

尤其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衔接了现行的《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实施后,这一“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仍可适用。

明确了“声明”权

《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潘轶:作为网络平台来说,不具有在法律层面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职责和权利,因此《民法典》给了网络用户“声明”的权利,这种  “声明”可以理解为对于此前通知的“反通知”。

《民法典》同时明确: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首先,网络平台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转给网络用户,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其次,网络用户如要进行声明的,也应当提供其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

再次,网络平台收到声明后,应将其转发给权利人,告知其如何采取进一步的维权措施。

最后,网络平台应当根据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于具体事件的裁断结果,作出相应的措施。

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终止此前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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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通知规则”为网络用户提供维权渠道

据《北京日报》报道,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日趋复杂。现行侵权责任法运用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等网络产业发展的重要原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避风港原则”是指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红旗原则”是指网络服务者对于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均来源于知识产权领域,但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是非常明晰的,权利人可以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文件证明权属。

而网络侵权的客体并不只有知识产权,还包括诸如隐私权、名誉权等各类权利,这类权利的范围却不那么清晰,权利人的界定也存在难度,因此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显得过于简单,存在权利滥用的空间。

民法典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优化。权利人的“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通知转达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用户故意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权利人是可以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的。但是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1196条确立了新的“反通知规则”,为网络用户提供了维权渠道:“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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