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新流程:冷静30天后,还需限时共同亲往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2月02日

  □记者  夏天

本报讯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制度。上海民政部门将如何予以贯彻落实?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新闻发布会获悉,上海正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修订办事指南,优化工作流程,具体将表现为夫妻双方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第一个30天”内,任意一方都可撤回申请;若无人撤回,则需在“第二个30天”内共同亲自前往申请离婚证,否则亦视为撤回申请。同时上海也为本市婚姻管理信息系统专门研发了针对离婚冷静期的操作模块。

市民政局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成:首先夫妻双方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接下来需等待30天,其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30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第二个30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若在此期间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目前,上海正根据11月24日出台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抓紧制定实施意见,修订办事指南,优化工作流程,其中内容包括:市民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流程、办理时限、相关依据等。今年,上海对本市婚姻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专门研发了针对离婚冷静期的操作模块。

此外《民法典》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民政部门要对双方债务处理事项是否处理一致予以查明。市民政局表示,其实上海有关婚姻登记的工作规范明确,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须提交《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并书面签署确认。该协议书包含有对银行贷款等共同债务偿还的约定,同时要求双方当场共同签署相关《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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