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翟梦丽
程某和管某原本共同就职于一家通信公司,后被公司发现在负责宽带业务时对线路动手脚而离职。此后二人与另一人金某继续合作,管某开了一家公司,他们从上海联通公司处租用9条15M网速的网络宽带,在架设网络线路时,违规将网络线路架设至大楼的通道端口内,并通过联通数据中心后台处理等方法将宽带提升至不限速,随后将此宽带高价转租他人,借此获利300余万元。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程某犯盗窃罪一案。
45万还是12万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程某同管某在离职后共同出资成立管成事务所,程某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与篡改后台数据等,并通过银行转账获利45万余元。
程某提出两点质疑:“那个后台的数据不是我改的,我没有这个能力,还有就是我获利45万元的数据不对,我只拿到12万元。”他表示,管某转账给自己银行卡的钱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管某借此进行套现,实际上自己只是每个月拿1万元。
“根据调查,管某将自己银行卡的钱转到你的卡上,如果是套现的话,应当是从第三方转账才是,这你怎么解释?”公诉人针对套现一说,提出质疑。
庭审中,程某的辩护律师问程某:“你说管某用你的卡提现,那么具体是在哪一个银行你知道吗?”程某表示,自己除了第一次提现时和管某一起前去银行外,其余都是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管某,由他自行前去建设银行交通路支行取钱,这张卡平时都放在管某那儿:“我把这张卡绑定了我的支付宝和微信,他平时打钱进来的时间也不固定,我只管每个月在里面拿1万元出来。”
根据公诉方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程某卡上收到的转账并非按照时间规律,有的月份转账三笔,有时两个月都没有。公诉方认为这些恰恰能够印证这是三个人分的好处费。至于45万和12万元的差价,被告人程某的辩解有反复,在审查起诉阶段一直说是债权债务问题,在庭审当中又说是套现关系。
合伙开公司?
管成公司究竟是管某一人成立的还是管某与程某两人合伙成立的?面对公诉人的质疑,程某一再表示自己既不负责公司的财务账册,也不保管公章,日常的工作就是根据客户需要“跳线”,即嫁接线路的时候将本该嫁接到户的宽带线路嫁接到端口,而每月1万元正是管某为此提供给程某的好处费。
公诉方则认为,程某和管某有共同预谋的行为。首先,管成公司这个名字,管是管某,成是程某。这样的说法管某与程某都曾提到过。其次管成公司登记的车牌号码是被告人程某。“实际上,被告人积极参与了管成公司的成立和管理,提供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包括车牌、银行卡,负责技术处理,对整个公司的经营相当重要。”公诉人总结。
“管成公司需要申请租用宽带,和终端用户签约并收费,这些程某都没有参与。”程某的辩护律师指出,程某在公司中并不担任重要角色。从最终收益也可以看出,获利300多万元三人平均分配程某也应拿到100多万元,然而程某远没获得这么多钱。他还指出,根据公司名称进行推测是毫无根据的。
数据究竟是谁来篡改?
公诉方指出,同案另一人金某的证言指出,管某通过门路获得了联通公司后台核心的账户和密码并告诉了程某,程某自学网络技术,通过自己的摸索登录了联通后台核心系统从而进行数据的篡改。而管某的证言同样也表明是程某在后台进行数据的篡改。
而程某的辩护律师则表示,程某并不负责篡改后台数据。首先,程某初中都没毕业,他的文化程度不足以支撑他从事这份工作,没可能接触到联通的后台数据并进行篡改。其次,指控程某承接后台数据修改的证据仅限于同案人的口供,存在互相推诿责任的可能性,除了口供外公诉方并无确切证据。“现在是科技时代,想要搞清楚究竟是谁在后台篡改数据,让公安机关查证一下,当时修改数据的后台登录的IP地址是谁用的就可以了。”程某的辩护律师说。
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和量刑情节,公诉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程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法官并未当庭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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