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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林先生购买了一套带装修的新房,可在预验收时发现问题多多,根本无法按时入住。林先生找到开发商讨说法,对方却一直消极对待,并以合同中的补充条款为由拒绝承担相关责任。由于林先生当时未能仔细研究合同,如今“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同时,由于楼上住户已经装修完毕,不同意重新做防水,这让林先生新房的漏水问题也无法得到解决。如今,开发商将发送收房通知书,林先生看着新房内的各种缺漏,一时不知该如何是好。
律师分析认为,如果林先生所购的商品房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林先生可以考虑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若该房屋虽然可以居住使用但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负有修复义务。若开发商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修复义务的,林先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人士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事由】
林先生所购买的带装修商品房,约定今年年底交房。今年10月,林先生委托专业公司对房子进行预验收,却发现房子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包括阳台漏水、墙壁空鼓、电路不通等,严重影响居住,甚至是入住时间也无法得到保障。虽然多次与开发商沟通,但整改进度却不容乐观。仔细查阅购房合同,才发现其中的补充条款对买方非常不公平。
该购房合同补充条款里,开发商加了这样一条: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质量问题,卖方只承担维修责任,买方不得以此拒绝或推迟收房,卖方也不承担延迟交房的责任。条款中规定,该商品房存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质量瑕疵时,甲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积极承担维修义务,但乙方不得以已向甲方书面提出异议为由,拒绝或延迟办理交房手续,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拒绝或延迟收房的按每日房价总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林先生称,当时签合同时没看仔细,如今才发现有这样不合理的要求。
目前离交房的时间已经不多,而漏水问题还涉及楼上住户,由于楼上住户已经装修好入住不同意重做防水,估计交房前都整改不完。开发商很快就会下发收房通知书,林先生该如何应对呢?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同时,该解释第十三条也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王丹律师表示,如果林先生所购的商品房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可以考虑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若该房屋虽然可以居住使用但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负有修复义务。若开发商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修复义务的,林先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人士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开发商承担。又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该办法第八条又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林先生所购买的房屋存在的问题应仍属保修期内,开发商负有保修义务。
王丹律师认为,若楼上住户在日后使用中因漏水造成林先生损失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据此,林先生可以要求楼上业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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