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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广大妇女儿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需要包括司法、民政、妇联等多部门携手共进。促进妇女发展,特别是聚焦婚姻家庭领域,做好预防化解工作,才能以家庭的平安筑牢社会稳定基石。
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从不同角度体现出各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履职,协同发力,贯彻落实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儿童利益优先等理念和原则。充分展示了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和人民团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依法维护妇老人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案例1
遭遇校园欺凌少女受助重获新生
14岁的女孩莫莫是天津市某初中二年级学生,原本性格开朗,成绩优秀。自六年级开始,遭遇校园欺凌近三年。因“打篮球抢风头”“与异性同学交往亲密”,莫莫遭到班内小团体言语贬损,继而被全班及其他年级学生孤立排挤。因担心欺凌者变本加厉,莫莫不敢反抗。长期的欺凌与压力,让莫莫出现睡眠障碍、食欲不振等症状,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并抵触学校。2020年5月,承受不住压力的莫莫将情况告诉姥姥,姥姥转述给其母亲。莫莫母亲多方考虑后到妇女法律心理帮助中心寻求帮助。
考虑到校园欺凌的法律后果,本案承办心理咨询师就是否需要法律援助征求了莫莫及其母亲意见,母女以“不想扩大影响”为由婉拒。于是,心理咨询师从了解莫莫的心理状况入手介入咨询治疗。
莫莫从小在姥姥家长大,缺少来自父母的关爱和理解。尤其是弟弟出生以后,全家注意力都转移到弟弟身上。莫莫内心“反抗和求助是没有用的”想法也源于家庭中。于是,心理咨询师多次与莫莫母亲沟通,引导其重新认识家庭氛围对莫莫成长的影响。经过“双管齐下”的心理咨询工作,父母更加理解和尊重莫莫的想法,让她有了更多的被认同感和归属感。
【法官说法】
近年来,校园欺凌成为社会热议话题。2018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规定:“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应当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预防与惩戒相结合,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因此,关注校园欺凌,不仅要关注事件本身,更要关注导致欺凌事件的心理根源。防范校园欺凌不能只局限在校内,而应是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只有多方力量联动起来,才能降低校园欺凌的发生率,让青少年的校园生活少一份阴霾、多一份阳光。
案例2
假借招募童星索要敏感照片
被告人孙某系某大学学生。2018年8月,孙某为满足性刺激,利用QQ软件在网络上发布各种广告信息,冒充星探,以招募“童星”为由,寻找未成年女孩,以谎称需要测量身体为由,诱骗被害人自行拍摄暴露身体敏感部位的照片、视频等,通过网络供其观看。经被害人报案,孙某于2019年2月被抓获。法院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这种通过网络实施的侵害行为与典型的猥亵儿童罪表现形式不同,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为猥亵儿童罪需要仔细审查、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具有满足性刺激的犯罪动机;实施的行为同样严重侵害了被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来看,寻找的潜在受害人就是儿童,具有明显的猥亵儿童的犯罪故意,应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官说法】
网络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还不多见,如不将该类通过网络实施的侵害行为认定为犯罪,将会纵容此类网络侵害行为的发生。
通过网络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具有隐蔽性,由于未成年人对网络危害性信息的识别能力不足以及自我保护意识欠缺,更易成为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实施猥亵行为的侵害对象,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3
依法达成离婚协议妥善化解“加名”纷争
刘爷爷、马奶奶于1963年登记结婚。双方共有天津市和平区房屋一处,登记在刘爷爷名下。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关系僵持近50年,刘爷爷曾三次起诉离婚。2019年11月,马奶奶同意离婚,但担心离婚后刘爷爷不给自己分割夫妻共有房屋的售房款,要求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加名字;刘爷爷则担心房屋登记加名后马奶奶又不同意离婚,拒绝先行加名登记。
2020年7月,刘爷爷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和平区吉贤家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李律师担任马奶奶的代理律师。在李律师耐心地倾听、适时劝导下,两位老人终于达成一致,同意加名后离婚,并在财产分割上对马奶奶给予照顾。
可没想到,开庭时又发生变化。马奶奶突然不同意离婚,说要拖着对方以解心头之恨。刘爷爷一听,情绪也激动起来。面对此种僵局,和平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主审法官立刻组织开展背对背调解。马奶奶最终又同意了当初协商的方案。李律师亲自陪同二位老人两次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加名手续及领取房本。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变更产权登记后将该房屋出售,售房款在双方均分的基础上多给付马奶奶10万元。
【法官说法】
婚姻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年逾八旬,是社会通常认为不容易有离婚纠纷的年龄,调解员、代理律师及办案法官并非一味劝和,而是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感情矛盾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离婚自由,反复做调解工作,为当事人顺利解除婚姻束缚排除障碍。此案也对全社会正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和婚姻困惑具有指引作用。
案例4
“零口供”难逃法网迷奸犯现出原形
2016年,天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接到报案后侦查发现,李某分别与三名女性相亲时,伺机在饮料中投放可致人昏迷的不明物质,致被害人意识不清后劫取财物。一审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检察官提出抗诉后,该案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
承办人发现,李某被扣押的手机及电脑中存有大量其与多名女性的不雅视频及照片,这些女性均呈不正常精神状态。在市检察院的技术支持下,提取和分析电子数据;在公安部人脸识别技术专家的指导下,在天津市和其他省份确定了十几名被害人的身份;通过女检察官心贴心做工作,多名被害人放下思想包袱陈述了案发经过;通过调查李某社保卡使用记录,获取了李某曾购买精神类药物的确切证据等。
在完整的证据链支持下,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认定李某犯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官说法】
女性在外出约会时,要提高防范意识,特别是第一次与陌生人见面,一般不要到灯光昏暗的地方约会,尽量自己携带或开启饮品,必要时还可以邀请亲戚朋友陪同;遇到危险要及时报警求助,觉得身体不舒服时及时联系家人、朋友,或者请求服务人员帮助,甚至可以做一些夸张的动作引起别人的注意;不幸遭受侵害时,要立即到医院验伤取证。
案例5
如果“不配为父母”那就“不得为父母”
2004年,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刘小小。2015年7月,刘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刘小小由刘某抚养,张某可以随时探望。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放假期间,刘小小在与张某生活时,张某与王某(系张某男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预谋,以利用封建迷信方式为其施法破灾为由,多次诱骗刘小小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并录制视频,此后二人以公布视频为由强迫刘小小与王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张某与王某均因涉嫌强奸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并由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刘某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张某对刘小小的监护资格。
为避免询问细节对被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承办法官事先准备好询问方案,同检察机关配合,以缓和的方式一次性询问完毕。最后,通过听取被监护人及其亲属的意见,综合考量其生活实际,2020年4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张某监护人资格。
【法官说法】
对未成年人而言,父母不仅有监护责任,更是精神和情感的寄托。特别是母亲的关爱对女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但是,当出现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时,法律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既是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监督和制约,也能及时制止侵害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6
母亲离家杳无信息绿色通道关爱儿童
2019年12月,戴某带着儿子李某和三个孙子孙女到天津市红桥区妇联上访,原因是30岁的李某与36岁的刘某非婚生育三个子女(2016、2017、2018年出生)。刘某自2019年6月与李某吵架后,离家出走,不知所踪。由于李某与刘某没有夫妻关系,李某多次以失踪为由报警,派出所并未受理。李某于6月底以不抚养子女为由将刘某告上法庭,天津市河东区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27日开庭,被告刘某未出席。为了照顾三个孩子,李某经常请假,最终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失业后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戴某年轻时就与丈夫离婚,早已失去联系,她独自一人抚养儿子长大成人,无业,同时患多种疾病。现和自己80多岁的母亲、儿子、三个孙子孙女共同租房生活。
妇联干部一方面对李某进行劝导,帮助其振奋精神,一方面了解到三个孩子至今都没有上户口,立即联系派出所民警,为他们开通了绿色通道,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为三个孩子迅速办理了户口。同时,社区召开联席会议,替李某向街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并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决定增加单亲离异分类救助。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理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三个孩子的母亲刘某离家出走后至今无消息,而李某并未与刘某登记结婚,不能向公安机关报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特事特办,不拘泥于政策限制,开通绿色通道,首先为三个孩子上户口,其次为李某和三个孩子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了低保,缓解了他们一家人经济上的燃眉之急。(综合天津法院网、新华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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