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酒不一定质量不合格”不合乎逻辑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2月15日

  □马涤明

买茅台酒送礼,却被朋友告知系假酒。事后,消费者甄先生将商家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购货款并按购货款10倍赔偿。四川南充市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决,涉事商家退还购货款2.4万余元,驳回甄先生要求10倍赔偿的诉求。法院认为,原告仅举证证明案涉的9瓶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产品标签与产品本身不符,无证据证明涉案酒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故不予支持。(12月12日上游新闻)

涉案酒是典型的“三无”产品,若说“三无”产品不存在安全风险,于法于理都讲不通。所谓风险,是可能发生的、不能确定的危险;假茅台酒不可能获得任何符合制度规定程序的质量与安全检验、认证,因此必然存在质量与安全风险,这个问题不需要以证据证明。

消费者以维权需求申请鉴定,或许能被受理,但这无形中抬高了消费者维权门槛,不管是复杂的程序,还是高额的费用,都可能吓退很多消费者。而这种对制假售假者有利的司法判决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神、民法原则,也值得商榷。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显然,假茅台也好,“三无”产品也罢,肯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种情况下,法院居然还看到了消费者不能举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暇疵”,不能不说,司法  “严谨”得不是地方。

让人玩味的是,一审判决书中将假茅台、“三无”产品表述为“产品标签与产品本身不符”——切割了“产品标签”与  “产品本身”的联系。而循着这个逻辑,是否还可以说,“产品标签”不重要,“产品本身质量和安全”才重要?问题是,普通消费者拿什么识别“产品本身”的好坏?把  “识别”的责任都推给消费者,岂不乐坏了无良商家?

在并不复杂的问题面前,该法院竟然会得出“假酒不一定质量不合格”这种严重有违大众认知与基本逻辑的结论。法律问题固然专业,但法律也不外乎基本逻辑与情理,不该偏离常识太远。将此事置于制假售假泛滥、消费者维权难的背景下讨论,法院以消费者不能举证“假酒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而不支持索赔的判决,就更让人想不通。

此案所以引发关注,不仅因为涉及消费者权益,还涉及假冒伪劣产品概念的认定,以及制假售假的违法成本。案件被发回重审,再审结果尚不得知,而假如依然维持原判,这给了那些制售假者一个“喜讯”,降低了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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