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王语昊
本报讯 12月10日,经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区首例消防责任事故案在青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青浦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青浦区消防救援支队相关工作人员、部分冷链企业负责人到庭旁听,2名区人大代表参加听庭评议。
经查,2018年8月27日,上海市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对青浦区某冷链企业擅自改建丁戊类厂房做冷库使用、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防栓系统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责令其整改,并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张某作为该企业消防工作负责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2019年5月22日,该冷库发生火灾,因未整改造成火势无法控制,最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7701319元。
本案中,张某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未执行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因负事故主要责任,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悉,本案庭审特邀请青浦区消防救援支队相关工作人员、多名冷链企业负责人到庭旁听,“零距离”感受司法公正,以鲜活的刑事案例警示各企业负责人,增强了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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