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拍卖文物”为幌子电信诈骗两女子一审获刑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2月16日

  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该起电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祖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杨某通过网络购买作案电话卡、手机等,与祖某化名谎称是拍卖公司工作人员,以收购藏品需要缴纳报名费、防伪标记用费、非文物证明手续费等理由,通过快递、货到付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在祖某住所地,骗取40名被害者共计104610元,在杨某住所地,骗取20余名受害者共计63510元,诈骗总金额168120元。

此外,公安机关在杨某、祖某居住地查获包括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4312条。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杨某、祖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决定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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