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东
司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是一门具有无限发展前景的学科。司法学是一门研究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学科,也是一门研究司法传统和司法现实、民间司法与国际司法的学科。它既有交叉性的学科特点,又有独立的学科属性。前者指其与哲学交叉形成司法哲学,与历史学交叉形成司法史学,与伦理学交叉形成司法伦理学,与管理学交叉形成司法管理学,与行政学交叉形成司法行政学,等等。后者指其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表现在如下子学科上,如司法程序学、司法制度学、司法传统学、民间司法学、国际司法学、司法理念学,等等。
司法学研究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还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为司法是“法治中国”由顶层设计走向具体实践的关键环节。司法学对当前与今后的司法改革具有引领和支撑意义。理论是实践的先导,缺乏理论引领的实践活动是盲目的,也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司法学对司法改革具有理论引领作用,司法学对司法改革战略和司法规律等等的研究,将对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前进方向发挥指引作用,使改革之轮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行,并臻于理想之境。
一门学科的成熟有赖于其理论体系的成熟,而理论体系的成熟取决于范畴体系的成熟。因此,构建司法学范畴体系就成了促进其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完善化的关键。司法学范畴可以分为基础范畴、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三类,基础范畴在司法学范畴体系中带有根本性,是“基础性工程”,核心范畴是支撑性范畴,基本范畴是辅助性范畴。如果说司法学是一座大厦,那么基础范畴是地基,核心范畴是支柱,基本范畴是砖瓦。它们共同构筑完成了一座理论大厦。
司法学的基础范畴是“人道司法”,这是因为,人道主义是当今法治领域的最强音,也是司法领域的核心价值观。体现人道价值的“人道司法”当然应当成为司法学的基础范畴,它是司法学赖以建立和发展的逻辑起点。司法学的核心范畴包括司法本体、司法价值、司法目的、司法主体、司法客体等等,基本范畴包括司法理论类范畴、司法制度类范畴和司法实践类范畴三大类。司法理论类范畴包括司法理念、司法原则、司法正义、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平等,等等。司法制度类范畴包括司法体制、司法行政、司法主权、司法标准、司法监督、伦理司法、宗教司法、民间司法,等等。司法实践类范畴包括司法程序、司法方法、司法管理、司法建议、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等。
鉴于一些司法学范畴因其近似性而易致“望文生义”,故在此有必要略作辨析。一是司法行政与行政司法。司法行政是既包括司法机关对人财物的管理活动,也指司法行政机关对监狱、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司法协助等业务的管理活动。而行政司法则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处理争端、化解纠纷的活动,此种活动与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活动有别但又近似,故也被称为“准司法”。我国的行政司法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等等。二是伦理司法与司法伦理。伦理司法是指伦理对司法的主导性影响,或者说是依据伦理原则进行司法裁判活动,使司法带有鲜明的“伦理性”。司法伦理是指司法道德而言,特别是指司法职业道德。三是民间司法与社会司法。民间司法是指民间组织所进行的化解纠纷的活动,在此点上,社会司法虽与民间司法类似,但社会司法的范围要宽于民间司法,如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化解纠纷的活动就属于社会司法的范围,但其并不属于民间司法。可以说,民间司法是社会司法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所依赖的规则是情理、习惯、道德等等,其运行的方式主要是调解、劝诫,也包括一定的处罚手段。国家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活动,而“社会司法”是与“国家司法”相对的概念,它最初来源于西方法律社会学派的相关著作中,如奥地利法学家埃里希的著作《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就提到了这一概念。他认为,社会组织根据“活法”(社会规则)所进行的解决纠纷的活动就属于社会司法。四是科技司法与司法科技。科技司法是指利用司法或准司法手段来处理科技领域中各种争端或纠纷的活动;司法科技是指依托先进科学技术(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而进行的办案活动或生成的相关产品。
从理论维度审视,司法学的核心理念是人道司法,理论基础是司法二元主义理论,理论支撑包括司法“立法”的理论、行政“司法”的理论、司法监督的理论、司法管理的理论、司法程序的理论、伦理司法的理论、国际司法的理论、司法改革的理论,等等。其中,司法二元主义是一种强调国家司法与社会司法相互支撑的理论,司法立法的理论是一种强调通过司法解释来填补漏洞、确立规则的理论,行政司法的理论是指一种行政机关通过“准司法”手段来解决行政纠纷的理论,伦理司法的理论是一种强调伦理观念影响或主导司法实践的理论,司法管理的理论是一种强调通过考核、评价、奖惩等手段对司法流程和司法人员进行管理的理论,司法监督的理论是一种强调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制约的理论,司法程序的理论是指一种司法机关遵循法定程序从事司法活动的理论,司法改革的理论是一种对司法体制、机制和制度进行革新的理论,国际司法的理论是指一种国际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以司法或准司法手段解决国际纠纷的理论。
司法学范畴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司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和学科体系的形成。这是因为,学科体系的核心在于理论体系,而理论体系的核心在于范畴体系。司法学的基础范畴、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构成了司法学理论体系的骨骼;司法学的核心理念、基础理论和支撑理论构成了司法学理论体系的血肉;而其交合融会便形成了司法学学科体系的主体部分。从而支配和整合着司法学各个下属子学科,形成一个融合范畴体系、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于一炉的成熟的“学科群”,这就是司法学的成熟化。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同仁共同期待的目标。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上海市重点培育智库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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