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取消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被告人最后陈述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2月16日

  桂亚胜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也因此成为刑事案件庭审中独特且独立的环节。虽然从实际效果看,被告人最后陈述对法庭最终处理影响有限。但是出于保证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以及凸显诉讼制度的人文关怀,赋予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是有其必要的。

一直以来,理论上对于庭审中的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环节少有关注。但是,随着2014年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开展,开始有观点提出可以考虑在速裁程序中取消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过,2018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该观点给与否定的回答,刑事诉讼法法第224条明确规定: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这一表述,与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中所规定的“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虽然有所不同,但实质上还是明确了速裁程序中也需要有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2020年11月5日“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重申了在速裁程序中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在理论上,对于在庭审中设置独立的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可以列出不少理由,比如尊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实体和程序公正,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以及防止错判、宣传法制等。这些理由,对普通程序而言或许是妥当的,但对速裁程序恐有所勉强。在笔者看来,考虑到速裁程序的特殊性,应当淡化甚至取消速裁程序中被告人最后陈述。

首先,在速裁程序中取消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会导致侵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一方面取消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并不意味着剥夺被告人的发言机会。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仍然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法官也同样需要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与法官的沟通渠道始终是畅通的而不是隔绝的。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设置了多种审判程序。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之一就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其适用本身就是被告人自主选择的结果。如果被告人在明知速裁程序没有最后陈述环节,而仍然同意适用该程序的,那么在庭审中法庭不再安排被告人最后陈述就不能认为是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侵害,相反应当视为法庭对被告人意志的尊重。

其次,在速裁程序中取消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影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审理的案件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这类案件,难以想象会仅仅因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缺失而导致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错误。不要说是速裁程序,就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不大可能出现由被告人最后陈述来左右案件的实体结果的情况。同时,速裁程序的设置的初衷在于促进案件繁简分流、缓解案件积压情况、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在效率和公正的价值趋向上,速裁程序更强调效率优先。在能够保证案件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对庭审环节进行一定的删减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如果认为删减庭审环节会影响程序公正,那么该如何解释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对于速裁案件“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毕竟,较之于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调查环节和法庭辩论环节对案件的影响更大。既然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可以不再进行,省略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有什么不妥呢?

最后,在速裁程序中取消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会影响裁判的可接受度。不可否认,在诉讼中,保证当事人的充分参与有助于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而赋予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是保障当事人参与的重要内容。但是对于速裁程序而言,其适用前提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而言,是否有最后陈述,其对裁判的接受程度应该不会存在差异。至于被告人最后陈述有助于防止错判、宣传法制,恐怕过于高估了被告人最后陈述的作用。即便这一作用在普通程序中有些许体现,但在速裁程序中,难有发挥这种作用的余地。

笔者注意到,对于速裁程序中的被告人最后陈述,有观点认为不必一概取消,而是进行一定的改造,即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被告人最后陈述改为由被告人自己申请启动。笔者并不赞成这一主张。依申请启动被告人最后陈述,不可避免地涉及被告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如果是在庭审过程中口头提出,那就首先应当由法官在庭上告知被告人享有申请最后陈述的权利,然后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最后陈述,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再由被告人开始最后陈述。这一过程反而不如法院依职权启动,直接询问被告人有何最后陈述来得简单直接。而如果申请是在开庭前以书面方式提交法院,则无疑人为增加繁琐,违背速裁程序的初衷。而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42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席速裁程序法庭时,一般不再讯问被告人。但是,试想当庭前得知被告人特意向法院申请欲做最后陈述,出庭的公诉人恐怕就有很大可能当庭讯问被告人,这无疑影响到速裁之“速”。

综上,鉴于速裁程序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在速裁程序中取消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环节。当然,这并不是说法院不需要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只不过没有必要刻意将其局限为“最后陈述意见”。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修改为:“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作者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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