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了“重庆小面”能去别家做面吗?

厨师或厨师培训人员是否构成竞业限制的主体?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2月21日

  □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厨师或厨师培训人员是否能成为竞业限制的主体?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竞业限制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综合考量后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张先生在一家实业公司处从事厨师工作,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6日期间,张先生参加了由该实业公司安排的渣渣面等技术的相关培训。

2019年5月,该实业公司与张先生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张先生负有保守实业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进入同行业其他公司就业,期限为1年。同年11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解除后,张先生为某餐饮公司提供劳动和服务,该餐饮公司用张先生所掌握的“重庆小面”作为主要卖点对外宣传招徕生意。

实业公司认为,张先生的“重庆小面”技术是在公司当初为他安排的渣渣面等技术培训中所掌握的,张先生违反了《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义务,将张先生和餐饮公司诉至宝山法院,请求张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和餐饮公司连带赔偿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及实际经济损失10万元。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当初在原告实业公司处从事非重要职务,并非公司高管,双方不存在竞业限制关系,原告也没有经济损失。且其与被告餐饮公司并非为劳动关系,仅是技术指导,不符合原告诉称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张先生还辩称,其祖籍为重庆,后移居至安徽,其“重庆小面”的制作技术是祖传的,和原告无关,基于其自有的技术,原告当初才聘请其至原告处从事面点培训。

被告餐饮公司辩称,原告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与餐饮公司无关,其与被告张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保密协议》中没有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约定,原告实业公司未向被告张先生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被告张先生所在职务并非原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且根据证据显示,原告实业公司未能充分证明该“重庆小面”制作技术属于其商业秘密,也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张先生能接触到公司其他商业秘密,故被告张先生并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另外,面条的制作及烹饪方法仅是日常生活餐饮界中的一个普通烹饪技能,也是被告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所赖以生存的工作技能,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重庆小面”的制作技术是被告张先生通过原告培训而来。因此,基于面条的制作技术不属于高端技术,被告张先生也不属于高级技术人员范畴,所以张先生不符合竞业限制条件,故原告实业公司要求被告张先生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赔偿金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也未能就被告张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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