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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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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要求提前还款,遭拒如何处理
王某借了我一笔钱,期限是两年。现在还款期还没到,但我听说他在向我借钱之后又陆续借了很多钱,已经债台高筑,因此要求他提前将钱还给我,遭到他的拒绝。
请问律师,我能否要求他提前还款?
——方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然受法律的保护。既然已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对方已丧失清偿债务的可能,或者其故意转移财产意图逃避债务,否则就不可以要求对方提前还款。
如果你提出提前还款的要求,对方的确有权予以拒绝。
担保已过期限,是否不再担责
我丈夫曾经替老乡的一笔借款作担保,且约定了担保期。
如今该担保期限已过,对方要求我丈夫替那个老乡还钱,我丈夫以已过期限为由不肯还。
现在对方说要将我丈夫告到法院,还要查封他的财产。
请问律师,我丈夫是否已经不再需要对这笔借款负责?
——孙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你丈夫与对方对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你丈夫现在已经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你丈夫遭到起诉,应积极应诉,可考虑聘请律师代理以免应对不当造成不利的后果。
借款人已过世,追债应当告谁
王某欠我一笔钱,但他前阵子因为车祸去世了。
现在我去找他妻子要钱,妻子说赔偿金都被王某的父母拿去了,让我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我联系王某的父母,他们也不肯还钱。
我决定起诉让法院判决解决。但是王某已经过世,我该起诉谁要钱?能否将王某的妻子和父母一并起诉?——吴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王某对你负有债务,但王某本人已经过世,其各个继承人之间都在推诿履行还款义务,那么你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尽快起诉。
具体来说,你可以依据手中的借款证据,向王某所有的法定继承人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王某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
弟弟加入外籍,能否继承遗产
我母亲高龄独居,是其住房的唯一产权人。
她只生育了我们兄弟两人,我弟弟十几年前就去了美国,现在已经取得美国国籍。
请问律师,如果我母亲去世,其遗产应如何分配,我弟弟是否有权继承?
她如果立有遗嘱,是否完全按照遗嘱分配?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如果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就按照遗嘱的安排来继承。
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存在遗嘱未涉及的遗产,那么就适用法定继承。
从你的情况来看,家庭构成和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比较清晰。
如果你母亲的父母已经过世,那么对于你母亲遗产的法定继承基本就是兄弟两人平分。
至于你的弟弟不在国内且已经取得外国国籍,并不影响他对财产的继承。
律师见证遗嘱,实际效力如何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老人的拆迁协议已经签了,但还没得到安置房,也没有落实安置房的具体门牌号码。
老人已经请律师见证订立了遗嘱,请问律师,将来老人去世之后,应当根据遗嘱继承还是按照法定继承?——李先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及形式合法,则遗嘱合法有效。
遗嘱合法有效的,老人百年以后就应该按遗嘱进行继承。
如果订立的遗嘱无效,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而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要从被继承人是否有行为能力,遗嘱的实质内容及形式是否合法有效等方面考虑。
以下分别述之:
首先是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如果老人在订立遗嘱时无任何精神问题,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就可以订立遗嘱。
如果当时老人存在意识不清等特殊情况(如中风、老年痴呆、患精神病等),则订立的遗嘱无效。
其次要看遗嘱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
虽然目前的拆迁安置还没有落实具体的门牌号码,但是由于协议已经签署,该部分财产已经确定属于老人,所以老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该部分财产指定由特定人员继承。
一般来说,遗嘱可以这样表述:“本人因动迁获得安置住房(写明相应的地址)。
我决定,将以上拆迁安置住房(尚未交付,最终以实际分配的房号为准)的本人合法份额的财产所有权全部给继承人某某(身份证号:……)继承。”
最后要看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见证并非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只是作为较为有效力的见证人,见证了遗嘱的订立过程,在形式上属于证人的一种。
因此,如果该份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仍然有可能无效。
遗嘱形式是否有效主要看是否符合《继承法》十七条之规定。如果是自己书写遗嘱的,则要看遗嘱是否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如果遗嘱是由律师代为书写的,则除了代为书写的律师外,还应当由另两个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并不必须是律师)在场见证,见证人的资格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留意的是,所有见证人必须全程在场见证,遗嘱最后应注明订立的年、月、日,并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
劳动工伤
工人放假待工,工资如何支付
我所在的工厂由于订单骤减,厂方让我们回家待工,有些人撑不下去,就自行辞职另找工作了,工厂也不给任何补偿。请问律师,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这种情况下工资奖金如何支付? ——高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法律对于待工问题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据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但就合同而言,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和奖金计算方法,则用人单位不能随意降低,否则就构成违约。至于奖金,则应当依据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定处理,如果没有规定,则用人单位有自主确定权,因经营状况不佳降低奖金是无可厚非的。
辞退违纪员工,咨询如何操作
我公司公示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5日即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以直接辞退。
最近有一名员工旷工5天,请问律师,如果我们要辞退他的话,是否可以根据公司考勤记录和前述规章制度,直接发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给他?是否还需要经过其他程序?——葛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确是依照法定程序制订并经过公示,而且该员工5天的旷工违纪也证据确凿,公司可以直接发书面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给旷工员工,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当然,公司对相关的证据应注意留存。
工伤需要治疗,合同到期咋办
我在工作中受伤,依法认定为工伤。2年的停工留薪期满后,骨折还是没有愈合,于是继续治疗工伤,在取出内固定后经鉴定为工伤9级。
我的劳动合同本在治疗工伤期间已经到期,公司一直没和我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没给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请问律师,目前我和公司是否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葛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据此,你目前和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工伤已治愈,公司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包括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一次性的就业补助金等。
年初曾休病假,能否再休年假
我今年年初因为生病一直在休病假,最近我想跟公司请年假,公司说我已经休假那么久了,不能再休年假。
请问律师,公司的说法到底对不对?——鲁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和病假时间,判断是否能享受当年年假。
物业房产
房产想给儿子,应该如何办理
我的老伴去世多年,有一套房子我想留给小儿子。
但朋友告诉我,这处房产有我已去世老伴的份额,因此其他子女都有份。
但这个小儿子体弱多病,本身经济条件并不好,且对我一直非常关心照顾。
请问律师,如果我想让他在我百年之后得到该房产的所有产权,应该如何操作?——韩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该处房产是你与老伴的共同财产,老伴去世前又没有立遗嘱,子女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你与所有子女均有权继承老伴的那一半房产份额。
也就是说,这部分房产份额归你与子女共同继承。
由于你的老伴已经去世,你已经无法代替她安排属于她的财产,房产中属于她的部分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因此,除非经过协商后其他继承人愿意放弃继承,否则这处房产想要完全留给小儿子是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的。
但是,你可以决定属于自己的部分将来都由小儿子继承。
为此你必须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清楚地表明上述意思,并标注清楚房产的所在地、产权证编号等信息。至于遗嘱的形式及要件,你可以参考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出租人非房主,协议能否解除
我前段时间与别人签订了店铺租赁合同,租期从今年1月1日起到年底,但现在我们还没有实际经营,发现这个 “甲方”并不是房子的产权人。但他说房主是他亲戚,委托他对外出租。
现在我觉得心里不踏实,另一方面开店的事也遇到一点麻烦,因此我想解除合同,但对方不同意。
请问律师,我是否能以房屋不是他的为由,单方面解除这份租赁合同?——高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出租人确实有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具体完整,授权内容明确,日期清楚,那么合同上的出租人作为产权人的代理人,是有权跟你签订租赁合同的。这种情况下合同合法有效,你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实在不想租下去了,应当跟对方协商解除合同。
如果出租人没有获得授权委托,合同上签字的出租方就没有代理权。《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也就是说,高先生可以通过催告来要求房屋产权人进行追认,如果高先生不愿进行催告,可以通知对方撤销合同。
刑事行政
拒不执行判决,是否涉嫌犯罪
赵某跟我有经济纠纷,我去起诉后法院判决他应当支付我70万余元,他上诉后法院依旧维持原判。
然而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他还是赖着不肯给钱。
我听说刑法上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问律师,他是否已经构成了犯罪?——葛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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