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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被告因为疏忽大意标错了价格,但在得知错误之后,并不清楚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也没有及时向律师等专业人员咨询,想当然地认为这属于显失公平。如果能清楚地认识到这属于重大误解而不是显失公平的话,就完全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以挽回损失。
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进行抗辩或者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尽管不少案件的事实乍看确实明显不公平,但往往不能获得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支持,原因何在呢?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今年3月17日,一家经营茅台酒的商家将一坛进货价24万元的巴拿马国际金奖纪念酒(53度30L)贵州茅台,标价时少标了一个0,标为26500元,消费者褚某立即拍下并支付了全部价款。
第二天,商家告知褚某“价格搞错了”,并以价格设置错误为由要求取消订单。
在褚某坚决不同意取消并同意补偿商家5万元、要求商家发货的情况下,商家于3月20日同意发货。
但在此后商家又告知褚某,货物在装车时损坏且调货有难度,表示无法交付这款茅台酒。
无奈之下,褚某起诉到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要求按约定履行买卖合同,交付茅台酒。
被告商家抗辩说,由于价格少写了一个0,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还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双方于3月17日签订的茅台酒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褚某是普通消费者,被告是网店经营者,在买卖合同订立时,被告不存在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其辩称涉案茅台酒已经在发货过程中损毁不能交货并无证据证明,且本案标的为种类物,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直到8月3日提出反诉,已经超过3个月的除斥期间。
今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按约定交付茅台酒,原告褚某再支付被告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被告上诉到台州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原告仅花2万多元(后自愿加价到7万多元)即购得市场价格20多万元的茅台酒,就一般人的观点来看,这一价格“显失公平”似乎是事实,原告是捡了一个大便宜,而被告吃了大亏。但是,法律上对“显失公平”的认定并不是如此简单。
我国《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通意见》第72条对显失公平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法院认定被告作为网店经营者,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不存在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事实上,被告也不可能举证证明自己存在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虽然疏忽大意是存在的,但疏忽大意并不等于缺乏判断能力或者存在危困状态。
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没有任何优势可以利用,更不能说被告在定价上没有经验。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不构成显失公平是正确的。
但笔者认为,此类情况认定重大误解却是有可能成立的。
我国《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通意见》第71条对重大误解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价格少标一个0的后果显然与被告的意思相悖,也造成了较大损失,是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就本案来看,从今年3月17日买卖合同成立到8月3日被告提出撤销之诉,时间已经过去了四个多月。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被告因为疏忽大意标错了价格,但在得知错误之后,并不清楚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也没有及时向律师等专业人员咨询,想当然地认为这属于显失公平。如果能清楚地认识到这属于重大误解而不是显失公平的话,就完全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以挽回损失(显失公平撤销之诉的时效是一年)。
理解法律固然离不开常识常理,但仅靠常识而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凭经验想当然地认定往往会吃大亏,本案即是一个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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