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尽快完善配套法规,出台可操作性实施细则

本市拟制定意定监护权责“清单”

上海法治报 2020年12月30日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12月28日起,本报推出《民法典》意定监护系列报道,引发关注。

在前两篇报道中,我们分别讲述了孙老伯和陶娅(化名)的故事,梳理了目前意定监护制度中存在的痛点、堵点问题。

如何治理意定监护制度中的痛点,疏通堵点?各方又该如何着手发力,让民法典精神更好落在实处?记者多方采访,寻求破局之路。

建议制定完善配套法规

出台操作性细则

“如果想要意定监护更好推行落地,就非常有必要出台相关配套法规和更多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作为国内最早引入“意定监护”概念并参与相关立法的法学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婚姻家事法与妇女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李霞认为,当下,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在立法中依然比较原则,缺乏行之有效的细致规则,而民众需求却持续上涨。

“目前,作为在我国刚起步的新事物,意定监护的实践远超立法,完善空间还很大。”李霞说,“这个制度在国外已经实行60多年,部分深度老龄化国家如日本,就以单行法的方式出台了《意定监护促进法》,以推动意定监护制度的更好实施落地,值得借鉴。”李霞认为,委托监护合约内容、生效时间,受托人数,监督制度、三大委托事项的具体明确、意定委托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的优先顺序以及两者的关系等都亟待在配套法规及细则中予以明确。

这一建议与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江涛,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的观点不谋而合。

江涛亦认为,虽然民法典已经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但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目前加紧制定一部将意定监护制度具体化和程序化的配套法规,显得十分必要。”

他建议,可以参考日本的《关于任意监护合同的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意定监护制度的单行法规。在该法规中,应涵盖意定监护合同的主体、内容、格式、效力等,还应规定监督制度、意定监护人的选任和解任,对相关行政司法部门的职责明晰等。

“意定监护往往连带着被监护人对自己财产的处置,监护事项、监护期限的确定,是临时性一时一事的监护,还是长期的全权委托的监护,意定监护能否被撤销,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可以拒绝继续担任监护人等等,这些都需要用法律来加以明确。”黄绮说。

专家认为,“个人意愿的优先性”、“程序简易性”、“司法安全性”应该成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原则。

明确职权完善监督机制

推广示范合同文本

立法的完善,机制的建立诚然无法一蹴而就。那么,在现阶段如何才能更好保护意定监护双方,尤其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有法规、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被监护人与意定监护人(组织)的权利职责主要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也就是合同。”江涛说。

非常遗憾的是,记者从多个渠道了解到,目前还尚未形成意定监护契约的标准文本,仅有公证文书格式。“可以参照德国、日本、新加坡等监护制度先行国家经验,由市公证行业协会率先对外发布定期修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社会示范版,予以推广。”专家建议。

协议签订后,谁来监督履行情况?多名专家提出,意定监护应强化监督环节,而现行法律中对意定监护人的监督未作系统完备规定,建议进一步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

“是不是能政府牵头监督管理,建立起监督机制,对意定监护协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第三方定期根据协议约定监督履行情况,以保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黄绮建议。

“也可以借鉴日本采取双重监督模式,由监督人和监督机构共同监督,相互牵制。”有律师提议。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上海唯一一家专门从事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上海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下简称“尽善中心”)已经在做此类探索,日前,在一起案例中,就采用了双重保护模式,尽善中心作为监护人,引入了第三方基金会作为监督机构,定期向监督机构汇报监护情况。

“尽善中心监护的所有被监护人的大额财产目前都是提存在公证处的,加上定期的监督汇报,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监护人在财产、人身、权益等各方面的利益。”尽善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中心也正在同步探索服务标准化菜单,逐步建立明确的职权“清单”。

构建监护信息互联机制

加大人员专业培训扩充

在上两篇报道中我们提及,成人监护制度涉及多个单位,但相关意定监护信息却不互通、难共享,怎么办?

“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一些做法,制定意定监护登记查询办法,以便于法院、民政局、居村委提前获知,建议上海将此类信息汇总设置在上海公证协会,和法院、居村委、民政局联网互查。”市人大代表陈婕建议。

只有信息监护信息互通机制建立了,这些在监护领域至关重要的部门能够充分掌握信息,才能履行各自对于监护的职责,保障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真正实现对当事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

此外,专家还建议,人民法院应尽快建立监护类案件专门的审判规则,增强适法统一。“在监护类案件审判中,将查询了解当事人是否事先指定意定监护人情况作为必须程序,建立对监护人资格的评估标准等专门机制。”该专家表示。

针对专业人员机构不足的情况,江涛建议,需要及时总结公证处承接意定监护类公证业务的实践经验并推广,同时对公证员加以扩充和培训。

【进展】

令人欣慰的是,记者最新了解到,针对实践中监护人职责权利范围不明晰等问题,上海拟探索梳理意定监护权责“清单”,目前正在积极探索研究,有望明年形成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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