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切忌表述不清

上海法治报 2021年02月08日

  □福建国富

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在离婚协议书中,类似“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割无异议”  “双方无共同所有的财产”  “个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等表述十分常见,除非当事人非常确定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否则还是建议,通过逐项列举的方式说明财产分割方案。

协议离婚是人们结束婚姻关系的一种常见方式,书面的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件。

就一般情况来说,离婚协议书的写作并不复杂,它无非要说清楚三个问题:一是双方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二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三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前两个问题并不复杂,一般不会因为表述而出现纠纷,容易出问题的是第三项,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起协议离婚后又发生财产纠纷的案件: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男方父母赠与10万元买了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还自行购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女方名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表明“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财产分割无异议”。但就在离婚半年后,女方发现男方还有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也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女方联想到男方婚后不久就开始投资和他人做建材生意一年多,认为男方一定有更多财产瞒着自己,于是一纸诉状将男方告到法院,要求分割在《离婚协议书》没有涉及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这套住房。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女方上诉后,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男方支付了20万元了结了这桩纠纷。

在离婚协议书中,类似“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割无异议”“双方无共同所有的财产”“个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等表述十分常见,除非当事人非常确定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否则还是建议,通过逐项列举的方式说明财产分割方案。

这种情况下即使协议中没有提及,事后发现在一方名下,就可以认为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再要求分割就有理有据了。

协议中还可以约定:双方保证没有隐瞒和遗漏共同财产,无论何时如果发现有隐瞒或遗漏共同财产的情况,该财产归对方所有。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