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片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济南一位全职妈妈帮熟人接送孩子两年半,一次接送途中孩子跌落意外受伤,接受帮助的家长将这个全职妈妈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应当承担责任,但基于原告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但二审法院改判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帮工”,即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原告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无须担责。
本案判决经媒体报道后,网友纷纷为之点赞。而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正日益为“助人”与“好意”撑腰。
一审未考虑“情况特殊”
本案中张女士无偿地替佳佳父母接佳佳放学,其帮工行为的后果一般应由佳佳父母承担,除非张女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潘轶:对于本案这样的侵权责任纠纷,首先需要考虑是属于一般情况,还是属于特殊情况。
对于一般情况,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也就是《民法典》规定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明知帮助接孩子的张女士驾驶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而仍将自己的孩子交给张女士待孩子玩耍结束后送回家,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方自身具有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则,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担责,但基于原告方自身的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责任。
从以往此类纠纷的处理来看,通常都会适用上述一般规则。
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了侵权责任承担的特殊规则,那么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规则。
从本案情况来看,二审认定其属于法律上的“帮工”,即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而言之,本案中张女士无偿地替佳佳父母接佳佳放学,其帮工行为的后果一般应由佳佳父母承担,除非张女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中,张女士的行为不但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还在位置安排上刻意保护佳佳,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相应责任应由佳佳父母承担。
改判不担责体现“公平正义”
本案二审的改判,很好地体现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和晓科:本案一审的判决,应该说并不存在明显的错误,但略显机械。
而二审的改判,则很好地体现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简单来说,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就是权利义务要对等。
本案中,至少根据判决书的描述,帮助佳佳父母接孩子的张女士没有获得任何权或者利,她纯粹是基于友情助人为乐,在接孩子这一环节承担了佳佳父母的义务,那么在对损害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由佳佳父母自行承担。
正如有网友评论所说,“张女士这种邻里朋友之间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佳佳受伤,双方都很心疼,佳佳父母应正确对待本次事故,不应迁怒于张女士”。
法律规定“好意同乘”减轻责任
有了《民法典》的规定,就为提供“好意同乘”的人们减轻了后顾之忧,鼓励了这种绿色环保又富有人情味的出行方式。
李晓茂:随着法律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出台,为 “好意” “助人”撑腰的法律规定正日益增多。
比如本案二审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一部司法解释。
再比如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好意同乘”也已明确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以往即使在“好意同乘”的情形下,由于《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同乘的被侵权人往往并不存在过错,因此要减轻提供好意同乘一方的责任,从法律角度缺乏直接依据。而有了《民法典》的规定,就为提供“好意同乘”的人们减轻了后顾之忧,鼓励了这种绿色环保又富有人情味的出行方式。
■链接
全职妈妈替朋友接孩子致其受伤
法院终审改判“无偿帮工”不担责
据“齐鲁网”报道,济南一位全职妈妈帮熟人接送孩子两年半,孩子突然意外受伤,她需不需要担责?近日,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判决书显示,家住济南的张女士和杜女士是熟人和朋友关系,两家的孩子同在一所幼儿园上学,张女士一直在家专职照顾孩子,时间充裕。而杜女士和丈夫都在中学上班,经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所以,杜女士经常让张女士接孩子时,一块帮忙接上自家孩子佳佳(化名),并且佳佳经常和张女士家的孩子在一起玩,有时也在张女士家吃饭。
“这一接就是两年半,并且是无偿的。”张女士介绍道。
2019年6月19日下午四点多,张女士在幼儿园接孩子后,佳佳要和张女士的孩子一块玩,不回家。但佳佳家长还要回单位上班,和往常一样,佳佳父母把佳佳留给张女士后就去上班了。
当天傍晚张女士送佳佳回家时一直十分小心,但是,没想到意外还是发生了,当电动车行驶到济南市济阳区经三路与纬一路路口时,佳佳突然从电动车后座上掉下来,张女士立即停车,并第一时间通知了佳佳父母。第二天,佳佳被送到济南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左手环指、小指),住院6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事后,张女士去看望时留下2000块钱。
事情发生后,杜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赔偿佳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某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佳佳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牛某奇、杜某倩作为佳佳的监护人,明知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载佳佳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佳佳交付张某某,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佳佳医疗费5429.93元、护理费420元、交通费140元,扣除被告张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以上共计3989.93元。
一审之后,张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
张女士帮佳佳父母照顾女儿佳佳,双方未约定报酬,为无偿帮工关系。张女士在从事帮忙照顾佳佳活动中致佳佳受伤,佳佳父母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张女士违反了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但佳佳父母作为佳佳的监护人,明知张女士驾驶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而仍将佳佳交给张女士待玩耍结束后送回家。且张女士作为帮工人将佳佳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佳佳父母作为佳佳的监护人存在过错,相应的责任应由佳佳父母承担。
所以佳佳父母作为佳佳的监护人要求张女士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