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清明时节雨纷纷,雨后道路上的苔藓更显湿滑。市民戴女士为先人扫墓时,就摔倒在墓园的道路上,造成了骨折。为此,她以墓地道路湿滑且长有青苔,墓园对墓地设施管理不善为由,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为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露天墓园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低于封闭的场所,判决墓园承担20%责任。
2019年清明节前夕,戴女士与家人一起至墓园为已故亲人扫墓。戴女士说,因墓地道路布满青苔,且有积水,戴女士在湿滑的墓地道路上摔跤受伤,后由戴女士亲属拨打120将戴女士送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经手术治疗住院12天,住院治疗除医保外戴女士共花费医疗费101003.22元。
事发后,墓园方负责人表示愿意承担戴女士所支出的医疗费。但双方在赔偿范围和金额上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戴女士认为,墓地是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墓园应保证墓地道路设施的安全、可靠,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放置明显警示、提示标志。现因墓地道路湿滑且长有青苔,无任何警示、提示标志,造成戴女士受伤,属墓园对墓地设施管理不善所致,应对戴女士负有赔偿责任。故戴女士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墓园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
而墓园方则表示自己已尽到了善良管理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戴女士应对侵权事实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即对其在墓园内踩到青苔并受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目前戴女士的证据并未形成证据链;其次墓园作为公共墓园管理者,其安全保障义务是有合理限度的,现不论事发前的警示牌,还是小心台阶的喷漆,甚至是清除青苔等日常养护维护工作及事发后提供轮椅的救助行为,已经充分证实墓园尽到了作为善良管理者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管理瑕疵,墓园管理的墓园此前也从未发生类似的事件。
墓园方表示,墓园属于露天的环境,墓道不可避免会在雨天被淋湿,这并非墓园的过错,也非墓园能控制。戴女士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应对自身行为尽到谨慎义务,戴女士选择在这样的天气环境下前往露天墓园扫墓,看到地面有积水或者青苔,也应当注意小心慢行并且避让,故过错在戴女士。墓园作为公共墓地经营者,实际也是为公众扫墓尽社会责任,清明扫墓、祭拜逝去的亲人是我们的传统,法律不应苛责和放大墓园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中,墓园方是涉案事发墓园的管理人,故墓园应对前来扫墓的市民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现戴女士在该墓园内摔倒受伤,戴女士称系墓地道路有青苔及有积水而导致。由于墓园是露天的环境,难免会长一些青苔。而戴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负有注意安全、小心行走的义务,再加上地面有积水,理应注意到路面的情况,但戴女士显然没有尽到自身的谨慎注意义务,故法院认为戴女士的自身因素是其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根据墓园提供的证据显示,墓园在墓园的主干道设有安全警示标志,且墓园在戴女士受伤后也对戴女士采取了救助措施即提供了轮椅。鉴于墓园是露天的,故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应低于封闭的场所,不应苛责和放大墓园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此,结合双方对本事故发生的各自过错、墓园事发后的救助措施等因素,酌情确定墓园对戴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戴女士自负。
最终法院判决墓园按20%比例赔偿戴女士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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