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蝉脱壳”后再次专利侵权

判赔100万元!上海法院严惩重复恶意侵权
上海法治报 2021年04月09日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高远

签订调解协议后,对方“金蝉脱壳”再次侵权怎么办?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原判,上诉人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冠公司)、宁波优升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升公司)侵害了被上诉人禧玛诺(新)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玛诺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握手言和”后再遭侵权

禧玛诺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自行车后变速器”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目前有效。

2015年1月,禧玛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赛冠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自行车部件,侵犯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审理期间,两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赛冠公司承认侵权行为,并承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任何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删除所有登载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否则支付禧玛诺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在此期间,赛冠公司将部分生产设备、商标转让给了优升公司,赛冠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徐某、凌某等人也前往优升公司就职。

2016年5月、2017年5月,禧玛诺公司委托代理人分别前往某自行车展览会,对展会会刊、展台布置、宣传册、展位工作人员名片等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结果发现,上述物品均同时对外公示了优升公司与赛冠公司名称,宣传册中均包含了涉嫌侵权产品,2017年宣传册用不干胶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了遮挡。

2017年11月,禧玛诺公司的母公司向赛冠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依调解协议赔偿100万元。同年12月,该公司收到复函邮件,称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2018年5月,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在扣押优升公司生产的侵犯禧玛诺公司商标权商品时,查获了优升公司生产计划表,该表中记载有涉嫌侵权产品。

禧玛诺公司认为,赛冠公司制造、许诺销售的相关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其行为违反了调解协议约定,应当依约赔偿100万元;优升公司与赛冠公司人格混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禧玛诺公司于2019年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

一审法院依调解协议约定金额,判决两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赛冠公司、优升公司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了上诉。其间,优升公司主张现有设计抗辩。

重复恶意侵权判赔100万

2020年12月3日,上海高院开庭审理此案。

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优升公司上诉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根据展会、网站以及行政机关查处的证据,足以证明两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和许诺销售中存在业务混同。赛冠公司虽主张早已停止经营活动,但该辩称明显与其上述对外表示行为不符。优升公司否认制造被控侵权产品,却未就生产计划表中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近似型号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反驳证据,故两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高院认为,调解协议中约定的100万元违约金,是对后续发生的侵权行为如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约定,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作为确定本案赔偿金额的依据。赛冠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后,就将生产设备、商标转让给优升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也转至优升公司任职,继续实施上述侵权行为,显然具有逃避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的目的。优升公司虽不是调解协议签订主体,但与赛冠公司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以及逃避调解协议约定责任的共同目的,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查明,2018年至2020年期间,市场上仍有部分被控侵权产品在销售,禧玛诺公司确因侵权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

上海高院认为,本案中赛冠公司、优升公司系故意侵权、多次侵权,并存在故意逃避侵权责任的情节。一审法院依据前案调解协议,判决本案的损害赔偿金额为100万元,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未超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故优升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一审判赔金额违反侵权责任比例原则,造成严重不公平和利益失衡”不能成立。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