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义务边界确立规则导向

上海法治报 2021年04月21日

  本案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一是准确划定桥梁管理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案涉桥梁设施完好,护栏并无缺失、破损,桥梁中央隔离带镂空设置亦没有违反国家关于公路设计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射阳公路站采取的现有安全措施已足以防止一般交通安全事故,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对在涉案高架桥上安全出行的一般期待。故射阳公路站已经尽到必要、合理、适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是明确界定行为人自身对事故的发生所存在的过错。从本案发生时的现场情况来看,地点位于沿海高速上架桥,桥中央有两排波形隔离带分隔。因此结合案发时事故发生的概率、性质、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人在高架桥上横穿机动车道翻越护栏的情形较一般道路更为罕见。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在横穿机动车道后翻越桥梁护栏时坠亡,更属于非常意外的情形。交通活动的参与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既是对自身安全负责,也是对其家人乃至社会负责。行人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该交通常识并不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或者管理机关事先警告即可知晓。要求有关单位时时、处处提醒,既无必要也不现实。行为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理应知道翻越桥梁护栏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其仍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最终导致失足坠亡。

三是桥梁管理者的不作为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上分析,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以损害事故发生时的状态为依据。对于不作为侵权,可以从设置防护网的规范目的来分析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只有当损害后果处于行为人违反的规定所欲避免的危险范围之内,才能将其归责于行为人。如果行为人违反规范的不作为行为引发了某种危险,而损害后果正是这种危险的现实化,则可以证明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受害人自身违法翻越桥梁护栏存在重大过错,是引发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综上,法官认为射阳公路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办法官指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定分止争,而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转嫁给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他人。  (来源:人民法院报)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