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闵行首例高空抛物案昨宣判

上海法治报 2021年04月30日

  □见习记者  陈友敏

本报讯  昨天下午,由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钱某芳高空抛物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闵行区首例高空抛物案。

经查,今年3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钱某芳在自己住处打扫完卫生后,因懒于下楼而将8个小型玻璃瓶、1个金属罐子等垃圾(重约700克)装入一个白色纸袋内,从17楼住所的东侧卫生间窗口将垃圾向楼下抛掷,砸中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小区楼下停车位上的车辆,致车辆后挡风玻璃、后行李箱等处损坏。经鉴定,车辆物损共计1400余元。3月12日,钱某芳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钱某芳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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