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缴社保费用,能否解除合同

上海法治报 2021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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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公司一直按照最低缴纳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直到年初我们很多员工一起提出异议,公司才开始按照实际月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是我们员工还要求公司补缴之前少缴的社保费,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公司拖着迟迟没有解决。

请问律师,我们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

索要赔偿?  ——许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因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是按照最低缴纳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尚不符合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因此,你们可以就公司少缴社保费用的行为进行维权,但是不宜就此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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