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被强行“解约”退款规则由谁说了算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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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王女士

投诉时间:2021年12月

如今,健身已成为一种时尚,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的时候经常会被商家告知各种退卡退款规则。那么这卡到底能不能退,又该怎么退呢?

2021年8月,王女士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游泳年卡,价值14500元,登记使用人是其年幼的儿子和父母三人。在10月20日被经营者告知,因王女士的父亲皮肤患有严重的疹子,违反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皮肤病及传染性疾病不能购买”的规定,要求解除合约。王女士向经营者解释,其父亲身患免疫系统疾病,皮肤会有一些该病症的不良反应体现,但不是皮肤病也没有传染性,可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诊疗报告证明。

双方经过沟通,经营者仍坚持由王女士主动申请解除合同,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王女士表示理解商家顾虑,同意申请解除合同,在签字申请时也备注了具体情况说明。然而直到确认退款金额时出现了问题。

经营者提出按单次计费扣除已使用的次数费用后退还余额,大约可退2000多元。王女士无法接受,表示非其主动违约,这样的退款方式不合理。双方协商无果后,王女士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求助。

◆记者连线

受理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负责人黄先生表示首选解决方案是希望更换使用人或只退王女士父亲一人费用,但王女士称其儿子年幼,需要两个大人陪伴,且家中无合适人选顶替使用。黄先生表示场馆内有许多一个大人陪同孩子的情况,但基于黄女士不同意配合,只能解除合同。经多次调解,黄先生表示退款计算方式无法满足黄女士的要求,按次数或按单月计算是看具体使用情况产生的,如消费者一个月来的次数少,可按平均单月价格计算扣除已产生费用,如消费者基本每天都来,则按照单次价格计费。

就此,消保委工作人员产生疑问,询问黄先生,按此说法即为如何计算有利于经营者就选择何种计算方式。黄先生表示确实是这样,并提出最终退款金额为4500元。王女士无法接受经营者的答复,表示接下来会根据实际情况求助相关部门与律师,不排除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经营者出于对消费者身体健康负责的态度,设置“皮肤病及传染性疾病不能购买”这一条款无所厚非;但其蛮横的解约方式和只考虑自身盈利的退款计算方式是极其不公平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退款规则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实系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解除合同,健身房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向消费者退还相应款项。

“就消费者王女士的遭遇而言,健身房的‘退款规则’排除、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实属‘霸王条款’,所涉内容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金玮律师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金玮律师指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体育健身逐渐成为消费者推崇的健康生活新方式,健身消费也成为消费者的日常需求,但在健身消费时应作相关注意,一是购卡之前先行体验,选择适合自己的健身房办卡消费;谨慎办理超长年卡,建议办理次卡、月卡,以便评估自身需求,避免办理长期卡后不使用、退卡承担违约金等;三是问清价格知悉规则,消费者办卡时要问清会员卡所涵盖的服务项目、适用门店、使用期限、退费规则等,做到明明白白消费;四是签署合同留好凭证,消费者要与健身房签署书面合同,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确认与工作人员宣传承诺相一致后再签字,而且付款时,不要将钱款转入工作人员或他人的个人账户,并勿忘索要发票收据,以便发生消费争议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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