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设有骂詈罪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1月04日

□聿  飞

清朝入关后,即从顺治元年开始,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着手法典的制定,经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的努力,法典逐渐趋于成熟。乾隆皇帝即位后,继续命臣工对前朝律文及成例进行重新编定,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并定名为《钦定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颁布以后,完成了清代最为系统、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即使有所变化,也是主要通过增改例文的形式加以调整。

《大清律例》设有骂詈罪,下设骂人、骂制使及本管长官、佐职统属骂长官、奴婢骂家长、骂尊长、骂祖父母父母、妻妾骂夫期亲尊长、妻妾骂故夫父母等8项。每项骂詈罪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如“骂人”项规定: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骂祖父母父母”项规定: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须亲告,乃坐”;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项规定:  “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内外)尊长,与骂夫罪同。妾骂夫者,杖八十。妾骂妻者,罪亦如之。若骂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并须亲告,乃坐”;等等。

无论哪个阶层的人都不是孤立的,常常处于人际交往的关系互动中。一旦发生利害冲突,倘若当事人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则会采取蔑视尊长、摒弃尊严的骂人方式侮辱对方,因此,冲突中的骂人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人们所重视的人际关系和价值观。《大清律例》对骂詈行为作出法律规定,旨于消弭人为矛盾,改善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某些刑案,往往是从纠纷产生口角,经当事人互相对骂进而互殴导致命案。如嘉庆十七年三月间,陕西府谷县有个叫师四娃的平民,因为贫穷,向同乡师佐借了两件衣服,当银二两五钱使用,没能赎还。翌年四月初七,师佐催讨,并说了“有钱娶媳,没钱赎衣,该把媳妇给睡了”之类的侮辱性言辞,结果师四娃反唇相讥,相互间发生了肢体冲突。师四娃心怀愤恨,遂趁师佐不备将其杀死。可以说,骂人乃是加剧冲突、酿成命案的直接诱因。

骂人不止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大清律例》设有骂詈罪——以骂人定罪,已将这种有损人格、有辱尊严的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规范。尤其是孙辈对祖父母、子女对父母,妻妾对丈夫的祖父母、父母都不能以骂相对,因为这不仅仅是违反人伦,而且是侵害了尊长的合法权益。这在当今社会也是值得倡导的。

法国社会学家菲利普·阿利埃斯在分析欧洲骂人行为时说:  “最普通的侮辱形式是质疑女人的贞操。这种侮辱特别普遍,而且效果非常明显。”人类社会有一定的相似性。不同性别对于骂人伤害的感觉不同,女性最不能忍受的便是有涉贞节的骂语。在相骂时,如一方(无论是男是女)斥骂对方女性是“婊子”之类的话,那么该女子必定情绪激愤,继而出现过激行为,或伤及对方,或戕害自身,甚或自杀。查《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一书,有多起因为辱骂女性致死而受到刑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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