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未作批改,保险应否赔偿
我驾车上班途中与骑自行车的刘某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的车是辆二手车,是从韩某处购得的,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还没有去办理保险变更手续。
请问律师,现在保险公司以车辆已经转让但没有办理保险变更手续为由,依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律师,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何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但这只是法律规定的例行手续,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的,并不必然导致交强险合同的失效,也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交强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公司免责的约定无效,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被侵权人闻某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可以免责。
商业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受到民法典、保险法的调整。因此,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是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确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本案中,原车主韩某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明确约定: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责。
刘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应当由你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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