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上海金融法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2.0版,对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进行全面升级。
值得注意的是,为加强对“首恶”的司法惩戒力度,警示上市公司所有权人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此次修订新增章节中,在执行顺位上先行执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名下财产,避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受到二次伤害。
据悉,这也是上海金融法院“专业化金融审判的创新实践”系列发布会的第一场。
新增三个章节33条,修改28条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定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
记者从会上获悉,三年来,上海金融法院共妥善化解证券纠纷10723件,平行案件平均审理时长缩短至17.71天,中小投资者获赔金额达6.73亿元,审判质效显著提升,诉讼成本大幅降低,取得了良好的改革示范效果。
随着《证券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及一系列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示范判决机制的运行面临新形势。
“示范判决机制在试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实际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进一步完善、规范。”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
为更好地适应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新形势、新需求,让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发挥更大活力、更大效能,上海金融法院在提炼总结《规定》实施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解决《规定》1.0版中章节体系需进一步优化、平行案件审理程序需进一步简化、专业支持机制需进一步强化等实际问题,对《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使示范判决机制的体系更加全面、程序更加简化、规定更加细化。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示范判决机制规定》共十章八十一条,新增平行案件的审理、诉讼保全与案件执行、机制保障三个章节,增加三十三条,修改二十八条。
加强对“首恶”司法惩戒力度,避免二次伤害投资者
据介绍,此次修订重点集中在平行案件审理、诉讼保全与案件执行、机制保障三个方面,分别新增设了专章。
其中,针对平行案件的审理,试行规定着重于示范案件的审理,此次修订更加注重平行案件的审理,专设平行案件一章,对平行案件的审理原则、损失核定、庭审方式、裁判文书等作出全面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增设“诉讼保全与案件执行”章节中,就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诉讼保全与执行的一些特殊规则和创新探索予以明确,补齐示范判决机制的重要一环。其中规定,先行执行承担连带责任的实控人财产。为加强对“首恶”的司法惩戒力度,警示上市公司所有权人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在执行顺位上先行执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名下财产,避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受到二次伤害。
此外,本次修订专设机制保障一章,系统集成了信息共享、交易数据对接、多元解纷、民事赔偿优先及风险防范等保障机制并予以深化完善,形成协同配合、相互促进的合力。
优化示范案件选定,为探索公益诉讼留下制度空间
证券诉讼制度呈现新格局形势下,示范判决机制独有价值如何体现,在适用范围及具体规则上如何与代表人诉讼进行协调以及与将来的公益诉讼进行衔接?
“示范判决机制与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支持诉讼是互相补充的关系,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多层次的救济途径。”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朱颖琦介绍,其中,示范判决机制的落脚点是全面推进证券期货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适用范围更广,启动条件也更灵活。
据介绍,此次修订有两个条文与诉讼制度的衔接直接相关。第一是关于适用范围,除应当适用代表人诉讼审理的以外,证券侵权纠纷乃至其他金融群体性纠纷均可以适用示范判决机制。第二是关于示范案件的选定,在此前优先选定支持诉讼案件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增加了将公益诉讼作为优先选定的情形,为探索证券公益诉讼留下了制度空间。
此外,本次修订还从强化调解优先原则、简化平行案件审理、深化在线诉讼改革、规范专业支持机制和创新案件执行规则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示范判决机制作为证券案件审判机制的创新实践,与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公益诉讼等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上海金融法院将不断优化示范判决机制等各项创新举措,提高司法效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良好生态全面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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