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位大法官“再审洞穴奇案”

上海法治报 2022年01月12日

《再审洞穴奇案》【美】朗·富勒 艾伦·德肖维茨 等著高凌云 王文心 编译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目录

导言:一个经久不衰的洞穴

第一部分:洞穴奇案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的判词

我们的法律规定世人皆知:“故意夺取他人性命者处以死刑。”该法条并不包含任何可以适用于本案的例外规则。

福斯特大法官的判词

如果我们宣称,我们维护和阐述的法律迫使我们得出一个连我们自己都感到羞愧的结论……那么在我看来,这无异于承认本联邦的法律甚至都不再假装披着正义的外衣了!

唐丁大法官的判词

假定我们必须根据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某个法条,那么,当法律有许多目的,或者诸多目的之间存在争议时,我们该怎么办?

基恩大法官的判词

你不能既按照一部制定法的条文去适用,同时又按照自己的愿望来篡改它……一个艰难的判决从来就不是一个受人欢迎的判决。(略)

【评论·推荐】

编写本案的目的,是把一些有关法律与政府的不同哲学呈现给大家。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这些哲学就向人类抛出了有关选择的现实问题,对我们这个时代的人而言仍然如此。如果说本案中包含了任何预言的成分,那也不过是因为,这其中所涉及的问题都属于人类永恒的难题。

——朗·富勒,美国著名法学家,“洞穴奇案”构造者

朗·富勒提出的问题给那些担忧法律和法制的人带来的挑战,就像宇宙的起源与终极命运给天文学家带来的挑战一样严峻。

——大卫·沙皮罗,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简介】

1949年,美国法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了他虚构的“洞穴奇案”。五名探险者受困于山洞,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因缺少食物,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获救之后,存活的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上诉至法院。富勒以一人分饰五角,虚拟了法院5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词。

50年后,1999年,  《哈佛法律评论》编辑部邀请6位法官和学者再次审理该案、撰写判词,呈现对此案的重新思考与论战,并请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大卫·沙皮罗撰写评论。本书是对这11篇判词和1篇评论的完整汇集。

【作者简介】

朗·富勒:美国著名法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

亚历克斯·柯辛斯基: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凯斯·桑斯坦: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

罗宾·韦斯特: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律与哲学教授。

艾伦·德肖维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著名律师。

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保罗·巴特勒: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教授。

大卫·沙皮罗: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

【译者简介】

高凌云: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美国纽约州、俄勒冈州律师。

王文心:建筑师,灯光设计师,法律翻译。

【编译说明】

1949年,美国学者富勒在纽卡斯国的中央高原地区构筑了一个深不可测的石灰岩溶洞,并在这个洞里设计了一桩令人发指的假想案件,让四位被困在洞内的探险者分食了另外一位并不情愿的伙伴。

案情极其巧妙地交织在一起,形成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困境。这个洞穴,不仅在当时吸引了无数探险爱好者前去探察,时至今日,仍然吸引着众多的法律人往返逡巡。在完成了洞穴构筑之后,富勒教授一人分饰五角,写出五篇观点迥异且风格差异极大的判词,把不同法学派系的观点恰到好处地展现出来。毫不夸张地说,很多中外法律学子都是读着这个洞穴探险的故事长大的;还有不少法律学者甚至模仿富勒的写作形式各抒己见,将自己代入案件情景中,写下自己的判词。

1999年,在富勒创造出这个令人叹为观止的洞穴探险案的五十年之后,《哈佛法律评论》邀请了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柯辛斯基法官、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桑斯坦教授、乔治城大学法学院的韦斯特教授、哈佛法学院的德肖维茨教授、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的伊斯特布鲁克法官和乔治城大学法学院的巴特勒教授续写该案的判词,还邀请哈佛法学院的沙皮罗教授作导言。相较于其他学者所发表的见解,《哈佛法律评论》的编辑们尽可能收集了更加广泛的观点,在富勒原文的基础上拓展出更多维度的评判与思考。

这本小册子汇集了富勒于1949年所著的五篇判词以及1999年《哈佛法律评论》所发表的六篇新判词以及一篇导言的翻译,希望能用中文把这一经久不衰的永恒难题再次表达出来,或许能激发法律人进一步思考法律与人性、道德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从而推动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正如沙皮罗教授所言,“美酒不需要青藤,百合不需要镀金”,由富勒教授原创的这个故事从来没有完结,对于孰是孰非的判断至今依旧极富挑战,值得法律人用一生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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