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农历春节即将到来,对于孩子们来说,最期待的无疑是拿压岁钱。小志每年的压岁钱被妈妈存入了银行,但随着父母婚姻的解体,积攒了多年的压岁钱却被爸爸取走了。爸爸称要给小志的财产“加把锁”,于是压岁钱变成了以奶奶名义为爸爸投保的人寿保险,受益人是小志。那么法院是否认可这样的变更呢?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笔压岁钱的归属作出了一审判决。
父母离婚了,压岁钱没影了
“妈妈给你存着压岁钱。”每当过年时小志收到了压岁钱,妈妈都会这样对小志说。
小志的妈妈徐女士表示,为给小志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她将小志自出生以来亲朋好友给的见面礼、压岁钱等进行合理保管。在小志2岁时,她就在银行以小志名义开户以取得利息收益。12年下来,小志的银行账户中已经积攒了7万余元。
然而,随着小志的长大,父母的感情却慢慢走向了末路。终于在2021年6月,徐女士与小志父亲张先生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小志随母亲生活。
可是,离婚后不久,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徐女士发现前夫擅自拿着小志的户口本、出生证至银行办理小志名下银行卡挂失业务,并私自取走小志名下5笔定期存款,其中本金6.8万余元、利息6000余元,卡内余额仅剩500多元。徐女士认为前夫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小志作为未成年人的利益。于是,小志作为原告,徐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了诉讼,将父亲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父亲返还自己银行存款本金加利息合计7万余元。这笔钱由母亲徐女士代为保管;判令父亲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
压岁钱变保险,父称保护儿子财产
对于这笔钱的去向,小志的父亲张先生表示自己用心良苦。他承认自己从儿子的卡上取走了7.4万余元。但他表示,其中的近7万元来源于自己的父母给小志的压岁钱。他也从来没有给前妻保管过这笔钱。张先生指出小志原有的压岁钱也不止这些,都被他的母亲转移了。于是他为了替儿子的钱财“加一把锁”,同时也为了儿子的成长着想,自行取出本息后购买了人寿保险。
经法院查明,张先生取出钱后,由小志的奶奶作为投保人,为张先生购买了一份保费为5万元的的人寿保险。该保单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信息部分显示,被保险人为张先生,受益人为小志。因此,张先生认为小志作为保险100%受益人,用压岁钱购买保险的行为,是为小志长期利益保值增值的行为,且取款的银行流水大多数留有“作为小志名下房贷和物业费的备用金、理财”的文字,小志本人也认可该份保险。在张先生看来,徐女士虚假诉讼,想破坏他与小志之间的父子关系,所以,不同意小志一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孩子未享受到保险全部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小志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接受父母及他人的赠与,其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张先生辩称从小志名下银行卡内取走钱款,是为小志长期成长着想而购买了保险,小志是保单的唯一受益人,但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张先生所述保险之投保人为小志的奶奶,被保险人亦非小志,小志仅为张先生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无法享受其他保险利益,张先生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即便张先生支取钱款和购买保险等行为征得了小志的同意,但张先生的行为实际已经超出小志的年龄、智力等能力范围,此种行为不符合常理,法院确认小志名下银行卡内的钱款归属于小志,张先生作为监护人应予返还。
至于小志要求张先生支付律师费的诉请,因律师费并非本案必要支出,且于法无据,故该笔款项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返还小志钱款7.4万余元;驳回小志其余之诉讼请求。(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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